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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要求的意义弄得更明白一点,我们再呆会儿。
判断活动是在已确信意义上的意指。
判断意指必然有一个意义内容,或如人们同时也说的,一个内容:逻辑命题。
如果人们将判断活动和判断进行对照,那么后者无非就是逻辑上独立的命题。
判断活动是内容的意指。
“这个S是P”
“S一般是P”
,诸如此类。
另一方面,意愿意识或意志意识似乎是意愿意指或意志意指,而且这个实践的意指也有一个“内容”
;这个内容不是“这个S是P”
,而是“这个S应是P”
或“一个S一般应是P”
,诸如此类。
以此方式,我们在意志时表示着决定,在它不是暂时地作出决定、意志行为的表达,而是内容的表达;采取行动(Handeln)和行动(Handelung),意愿活动(Wuens)和意愿(Wuensch)情形同样如此。
同样,作为喜悦和非喜悦的评价活动,是一种价值臆测(Wertvermeinen),并有其我们自然没有能从语言上清晰表达的内容:我们也只能使用应当措辞。
一如与判断内容相关的是真理与错误,与判断活动相关的是逻辑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在价值论领域,与评价内容相应的就是谓词:价值和无价值或善与恶。
与评价活动相应的是价值论的合理性或非合理性。
因此,决定是善的或恶的,但作出决定是合理的或非合理的,意志是一个实践上合理的(或许道德上合理的)或不合理的意志;同样,意愿活动是合理的或非合理的,意愿是一个善的意愿或相反。
在理智方面据说是:逻辑学上,意义是与一个被意指的对象性相关联的,每个判断活动都有一个判断内容,都有被判断之物、都有其意义,但与之相对应并非总是一个对象。
如果判断是正确的、合理的,那么据说对象就是符合事实的。
在伦理学方面的情形,也许同样如此:属于意志意指的,是一个意义;属于作出决定的,总是决定;属于采取行动的,总是行动。
但是只是当意志是一个合理的意志,或者决定是一个善的决定时,决定才有实践的有效性,实践的价值才有伦理的实践性、价值论的实在性,在这方面实在性概念自然是转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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