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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实践和价值领域中行为和内容之间的区分:实践的规则和价值规则的规范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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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为了尽可能地进行类比,再补充一点,这一点并非不重要。
在形式逻辑——假如我们纯粹地、理论地理解它,正如我们已证明的,它必须被理解——关于其形式以及依赖于形式的有效性规则,我们不得不与意义,尤其是命题的意义打交道。
每一个这样的规则能够规范地加以改变。
这就是说,与之对等的是一个正确的判断活动的一般规范,一个最普遍性的规范,也就是说,无论在哪个认识领域,判断活动都可以进行。
例如,矛盾律从理论上说明,两内容相反的命题,其中一个是真,另一个是假。
与之相应的是判断规律:谁已判断说,它是A,他就不可能判断,它不是A,反之亦然。
与那个在形式逻辑中被视作理论的推理规则相应的是,从某个形式的两个前提命题中引出某个附属形式的一个命题,我说,与这个规则相应的是判断规范:不论谁作出某某形式前提判断,他就可以从中合理推论:某某形式的判断有效。
理论规则谈的是命题,但是根本就不谈任何人的判断活动和应当判断活动。
相反,规则的规范转向想要的恰恰是判断者的规范,而且说明,他应如何判断,以便理性地判断。
与那个理论分析规则明显对等的,是一个普遍有效的,也就是在每个可能的判断活动领域一般有效的规范。
这一事实的依据是,每一判断都有一观念的判断内容,即都有人们称之为逻辑意义上的命题的东西;判断正确性之所以可能或者理智的判断活动之所以可能的观念的、法定的条件,现在一般是以判断内容的最普遍的东西为基础的。
如果我们现在探究的主要是类比,那在实践的和价值论的领域的情形也许同样如此。
也许那儿同样有先天形式规则,同样有与它们同时发展的、与之明显等值的先天规范:现在它们不是说理性判断活动的规范,而是理性评价活动、理性意愿或意欲行为的规范。
类比于是可能要求:与在判断行为和判断内容之间(在思维活动与其意义内容之间)进行区分相一致,我们也许可以和必须在实践领域中,在作为行为的意欲活动和意志内容(几乎可以说意志意义、实践命题)之间进行区分。
属于意志内容的形式,也就是属于此内容的本质一般所具有的基本形态的,或许必须是与形式逻辑的规则,分析的规则相类似的理论规则。
这些规则的规范转向或许提供理性的意欲活动一般的等值规律,也就是不应被伤害的规范,如果意欲活动不应是出于极端的理由而是非理性的,也就是它之所以是非理性的,是因为它违反了意欲活动一般“意义”
,违反了其“意义内容”
一般所要求的东西,然而,意欲活动使自己适应于一个更广大的领域,确切地说,对于最广大的价值论领域来说,所有意欲活动必须加以区分,或者这种区分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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