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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点能够得以实行,那么我们因此有了准确的类比。
与形式或分析逻辑形成准确类比的,或许就是一门形式实践学。
“伦理分析学”
(ethisalytik)或“分析伦理学”
(ahik)的措词也许是合适的。
其原则就任何理性的意欲和行为都不能损害它们,也就是不能损害其形式而言,具有最普遍的实践意义。
因此,另一方面,如果类比要真的是完整的、全面的,那么在包括所有特殊道德于其内的真正事实性领域中,对真正的意欲活动在其目标方面的价值,对善的梯级次序,以及对应为所有意欲活动预先指明目标的最高的实践的善的内容,恐怕根本就没有任何陈说。
上面所做的这整个的考察,要求一个浅显易懂的、用几句话就能说明的补充。
显而易见的可能是,我们为着一门伦理学或一门最广义的(因而超越特殊的道德领域的)实践学的观念,在区分一门分析或纯形式伦理学和一门质料伦理学方面已阐释的内容,立即不加考虑地被转移到价值论领域。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存在一门形式实践学,那么它本质上得与一门一般形式价值论紧密地联合起来。
总的来说,人们有权谈论一种理性,也会提出在分析—形式的和质料的理性领域之间进行区分的问题,因此人们也有权谈论一种与一门质料价值论相对的分析的或形式的价值论。
很容易了解的是,这个领域之外是与形式的—实践的领域内在地联合起来的,因此,存在一个更高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除了伦理学之外还包括其他领域,例如美学,而且这类统一性甚至导致一种扩展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论的可能性。
我们首先排除渴望和意欲活动领域,然后我们去掉一个非存在的价值领域,即一个最广义上的审美价值领域;我们因此研究那些在其中提供价值的客体的存在或非存在对于价值谓项的意义和有效性来说是无关紧要的价值。
我们将之与存在的价值领域加以对照,在存在的价值领域,情形恰恰相反。
我们称那些构成合理性的、存在之类的评价“愉悦”
(Freude)的价值相关物为善,称相应的否定价值为恶。
如果这一点被假定,那么很清楚的是,每一个美的对象同时是一个善的对象;这就是说,在理性审美评价中证明是美的,必须必然在理性的存在的评价中证明是美的,必须必然在理性的存在的评价中证明是善的,必须必然在理性的评价中证明是善的。
这意味着,如果某物存在或者被相信存在,那么它必然地或一般合乎理性地,是一个合理的愉悦的对象。
同样,在相反的非存在的情形中,它是合理的悲伤的对象。
另外,我们假定,对意识而言,缺乏对象存在的性质,但是,存在的假定合理地论证一种假定的喜悦——我们因此推想到存在,而且在这种“假定它存在”
的思想中论证一种能合理加以说明的准愉悦(Quasi-Freude),也就是这样论证:这恐怕是一个正当的愉悦!
——于是,非常清楚,同一对象或者同一事实也许是一个理性的意愿活动的合理的载体,而且如果它们是可实现的,那么它是一个合理的意志的载体。
如果我们称理性意愿的价值相关物为渴望价值,称理性意志的价值相关物为意志价值或实践价值,那么据此很清楚的是,所有这些价值先天地联在一起。
先天地有效的是:美同时即善;每个善,如果它不存在,它就是一个值得渴望之物;每个渴望价值,如果它是可实现的,它就是意志价值,结果善的概念在通常情况下被扩展了。
可有理由地渴望之物也是善,实践价值实际也是善。
假如这些关联在无条件的普遍性中有效,那它们看来已经是形式的本性。
因为普遍性是这样的普遍性,即它不取决于美的和善的质料,因此,诸如形式规则一类的东西似乎在被说出的命题中表现出来。
总之,可以肯定的是,脱离评价活动的这种质料(也就是脱离在评价活动时被评价的客体的特殊性)而与价值范畴、与纯形式相关联的原则,需要一个非常普遍的价值论含义。
但是,这首先适用于那些无视价值领域由于其范畴上的差别的特殊性而与普遍的范畴“一般价值”
相关联的命题。
总之,有关一种可能的形式价值论的想法在与一种形式逻辑的类比中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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