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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认为正义与善相关的主张有两个版本,而只有其中一个版本才是通常意义上的“共同体主义的”
观点。
困扰自由主义—共同体主义之争的大部分混乱,正源于人们未能区分这两个版本。
把正义与善观念联系起来的一种方式主张,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其道德力量。
这种把正义与善联系起来的方式,在下述意义上是共同体主义的,即共同体的价值规定着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
按照这种观点,承认一种权利取决于向人们表明,这种权利隐含在传统或共同体的共享理解之中。
当然,人们对于一种特殊传统的共享理解实际支持什么样的权利,可能存在分歧,社会批评者和政治改革者可以用各种挑战现实中盛行的实践之方式,来解释各种传统。
但是这些论证总是采取唤起共同体自我回忆的形式,采取诉求于隐含在一种共同谋划或传统中却又尚未实现的理想之形式。
把正义与善观念联系起来的第二种方式主张,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
依此观点,承认一种权利取决于向人们表明,它能为某种重要的人类善增光添彩,或使之发展。
这种善是否偶然得到人们的珍重,或是否隐含在该共同体的传统之中,可能不是决定性的。
因此,第二种将正义与善联系起来的方式,严格地说并不是共同体主义的。
由于它使权利依赖于权利所促进的那些目的或意图的道德重要性,因此最好是把它描述为目的论的,或者(用当代哲学的术语来说)是完美主义者的。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便是一个例子:在我们能够规定人们的权利或研究“理想宪法的本性”
之前,他写道:“我们有必要首先决定最称心如意的生活方式。
只要这一点还模糊不清,理想宪法的本性也必定晦暗不明。”
[5]
在两种把正义与善联系起来的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不充分的。
某些实践是由一特殊共同体的诸种传统所裁定的,单纯是这一事实还不足以使这些实践成为正义的。
使这种习惯性创造物成为正义,也就是剥夺其批判性品格,即令人们允许存在对相关传统所要求的各种互相竞争性解释也是如此。
关于正义和权利的论证具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判断性质。
那些认为权利问题应该对各种实质性的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保持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与那些认为权利应该基于普遍盛行的社会价值的共同体主义者,都犯了一个相似的错误:两者都试图回避对该权利所促进的目的内容作出判断。
但是,这些并不是仅有的选择。
第三种可能性——依我所见,也是更为可信的可能性是,权利及其证明依赖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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