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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俱乐部在成员选择上除了对某些特定人群比如犹太人或女性一概排斥之外,不做任何鉴别。
例如,不受某禁止命令的制约,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或者当其成员名额达到其所允许的最大量时,可以把申请加入者列入候选名单。
此类俱乐部有一个基于自由结社价值的相对较弱的说法:用择友来类比并不完全吻合。
因此,要求他们应公正地择友,取消这种完全排斥某个群体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
然而,许多俱乐部都有某些选择程序,该程序允许仅仅出于私人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某些老会员的强烈厌恶,不让那些自身条件合格的候选者加入。
这种情形中的自由结社要求更为强烈,但仍有争议,即,一个俱乐部应该能够阻止出于个人癖好的原因而拒绝候选者的做法,但不应该有权力制定基于诸如种族或性别特征而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排斥政策。
这也许看起来有悖于情理,但我认为它有其逻辑存在。
被随意开除出某俱乐部是任何人都会面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根本取决于俱乐部对其成员的选择权力。
但是根据种族或性别而排斥人就会招致被排斥的群体的合法抱怨,而这是那些因个人偏见而被排斥的人所不具有的。
既然这种抱怨仅仅是针对排斥的政策——它给某个群体造成的耻辱感,那么它对俱乐部是否控制着稀有资源没有任何影响。
(在以下情形,如在宾馆里,这一点体现得很清楚。
)某家宾馆拒绝为黑人提供服务,并不能通过说“附近也有其他不错的宾馆”
而摆脱被指控的困境。
顺着这一推理的思路,人们将认为它在一个方面而不是其他方面需要公正。
这再次阐明了这样的道理:公正能以一种方式对行为设限,同时在其他方向上让选择处于开放状态。
我说过,公正与私人社团的成员政策之相关性是一个常识性道德难以单独处理的问题。
当然,我应当补充一点,即,在一个社会中被广泛同意的东西,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国家会发生变化,各不相同。
因此,虽然社会民主理念在西欧比在美国要浸润更深,但美国人却在那些早期被普遍认为是结社性私人事务的领域进行了更深入的合法干预。
这能从以下事实得到解释:美国人自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运用法律制度打击种族歧视,其所表现出来的远高于西欧国家。
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法律手段,随后被用于提高其他诸如妇女(在某些地方)和同性恋等群体的地位。
甚至在那些不适合用法律干预的——也许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对各种社团的行为方式进行道德批评在美国也是极为普遍的,因为在美国,“私人的”
决定影响到不同社会群体的相对地位。
尽管这类例子可能不胜枚举,但是相对于我目前的理论目标——对关于公正的常识理念得出一些更为宽泛的结论——而言,我所给出的例子已经足够。
问题是,在常识道德框架内,公正不是一个强势的组织性概念。
我这么说的意思是,它不是一个可以派生其他概念的基础性道德概念。
毋宁说,在各种不同的情境中,公正有着不同的特点,在每一种语境中,都存在其他更深层的将它所讨论的问题特性化的方式。
因此,公正在一个法官身上显然是重要的;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就会发现其重要意义是派生性的。
法官的公正是一场公平审判的基本要素之一(尽管只是一个要素)。
类似地,韦伯式官僚的公正则是一种美德——在这个问题上,韦伯本人暧昧含糊已是恶名昭著——它之所以是一种美德,是因为它确保公平对待。
一些类似的情形也将得到同等对待,而不必考虑当事人的特点,除了那些事先被认为是相关的因素之外,比如说他们的经济环境,但不是他们的衣着、举止或种族。
因此关键是,公正在法官和官僚的行为中像程序公平一样重要。
我们最初可能用另一种方式预期:公正(impartiality)将成为一般概念,而公平(fairness)则是它的一个方面。
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可能值得补充的是,这种公平的价值本身有赖于所应用的原则的正义性。
因为它相当于规则的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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