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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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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道义论因素的强制力量的说明特别清楚地适用于那种对以伤害别人作为手段来达到目的的约束。
更全面更详尽的道义论理论必须对不同类型的规范性细节加以解释(例如,违反承诺、撒谎、不公正的歧视,以及拒绝刻不容缓的紧急救援,等等)。
不仅如此,这种理论还必须解释下面的问题:当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某个行为进行描述时,如何确切地说出这个行为的目的?但是,我相信,理解任何一种道德直觉的关键在于,区分清楚两种立场:一是当事人或受害者的内在立场,二是同时考虑那种当事人和受害者都能采取的外在的客观立场。
它们对行为的理由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
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
为了伦理学的目的,我们是不是应该认同无关联的、非个人的意愿(它选择整体的结果),并依照这个意愿来决定行动的理由?或者说,这种认同是不是一种对我们真正做的事情的否认?它是否是对适用于我们每一个人的意愿的全盘理由的回避?这确实是一个哲学困境,这种困境的产生是由于我们的天性中包含着对世界的各种不同看法。
当我们思忖如何生活时,我们自身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答案。
我相信,人类立场的二元性太深了,想克服它是不太现实的。
因此,一种彻底的当事人中立的道德并不是一个合理的人类目标。
另外,不难想象,如今被广泛接受的道义论的限制可能会因与非个人的立场冲突而被改变。
在明白了我们一开始的道德信仰的重要性,社会对我们的影响以及我们思想的混乱之后,对我们现在的道德直觉的一定程度的怀疑并非不合理。
如果我们坚持客观真理(也就是独立于我们的信仰的真理),那么我们就可能会更加小心谨慎地(甚至是犹豫不决地)对待我们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自然地倾向于坚持自己的观点。
在伦理学中,尽管没有很多一目了然的例子,我们仍然应该相信道德进步是可能的(其结果可能会降低对我们现阶段理解的终极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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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我们正处在道德发展的原始阶段。
即使是一些文明程度很高的人,他们对如何生活、如何对待他人以及如何组织社会等问题的理解依然带有偶然性或任意性。
那种认为“大家都知道有哪些基本的道德原则,问题只是出在对这些原则的阐释和应用上”
的观点是误导自高自大的人类的荒谬臆断,那种认为“我们不能轻易知道的东西就不是真理”
的观点同样狂妄。
并非我们这些领域中所有无知都是伦理的,但是其中很多与伦理学有关。
承认道德进步的可能性的思想是道德进步的必要条件。
不过,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
对客观性的追求只是一种使我们更接近真理的方法。
这种方法并不保证能够成功,这里仍有对这种方法在伦理学及其他领域里的特殊结果进行怀疑的余地。
能使我们离开表面现象多远尚不清楚。
这里的真理并不像物理世界的真理那样完全难以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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