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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和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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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上面的说法仍然没有超出道德现象学的范畴,也没有排除其中相互矛盾的观点。
相对于我们预见到并且决定接受的行为后果(它并不是我们的目的,不管是间接的还是最终的)而言,为什么我们应该认为自己应当对我们故意去做或故意允许去做的事承担更大的责任呢?结果和手段之间的关系与预见和可避免性之间的关系相比较,前者是如何比后者更加有效地实施责任的呢?
每一种行为都好像拥有一种由意图决定的关于世界的独特的规范看法。
当我故意拧孩子的胳膊时,我把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恶也并入到了我所做的事情当中。
也就是说,这种恶是我故意制造的,而且我的观点和立场使得造成这种恶的因素看起来更重要、更显著。
从这种角度来看,上述因素使造成其他更大的恶的因素显得微不足道,因为它们并没有进入到我的意识的密切监视中,即使这些更大的恶确实是我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这里所描述的情形到底有没有可能是正确的?它难道没有在规范的名义下被歪曲吗?
这个问题表明了主观立场与客观立场之间的冲突。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个人的特殊立场在决定什么是人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时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这种看法,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不去做某件事,而且从一种外在的角度来看,我如果做了这件事或许更好。
这即是说,事情将会更好,正在发生的事情将会更好,我拧孩子的胳膊就比不这么做更好。
但是,我将做了更坏的事。
如果对我可能做的事以及我的受害者的相关要求的考虑胜过将发生的事情所具有的非个人的重要价值,这只能是因为当事人的立场在实际推断过程中具有重要性,并且该推断过程拒绝受一种认为世界是一件好事和坏事在那里发生而且其价值与任何立场无关的地方的观念的支配。
我已经说过,中立价值观的统治地位并非绝对。
它没有完全吞没或压倒那些由个人的野心、承诺以及情感所引起的相关因素。
但是,我对我所称的自律因素的承认并不暗示道义论因素的可能性。
[2]这两者非常不同。
道义论因素的独特性是,尽管它们与当事人有关,但是它们并不表达当事人的主观自律。
它们是要求,而不是选择。
矛盾在于:这种对他人利益的主观片面尊重不应该屈从于不带任何立场的当事人中立的尊重。
相比之下,道义论的立场显得原始,乃至迷信:它仅仅是通往完全客观性的一个阶段。
从这种狭义角度来看,为什么我们的所作所为会是如此重要呢?
让我来试着告诉大家道义论观点的力量在什么地方。
我们可以通过考虑我尚未论及的有关道义论因素的一个奇特特征来开始我们的讨论。
相对于好的副作用而言,人的意图并不夸大善的目的的重要性;但是,相对于坏的副作用而言,人的意图却显得夸大恶的目的的重要性。
即使我们可以以中立手段得到善并产生相应的坏的副作用,我们也应该避免使用恶的手段来达到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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