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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内格尔(ThomasNagel,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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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主义的可能性》(1970)(节选)
《必朽的问题》(1979)(节选)
《无从之见》(1986)(节选)
《平等与偏袒》(1991)(节选)
《利他主义的可能性》(1970)(节选)
利他主义:直觉的问题
若利他主义如何可能的问题果真存在,则与相应的谨慎问题多有共同之处。
我所谓的利他主义,并非意指不幸的自我牺牲,而仅仅是指一种无须外部动机的驱使便考虑他人利益的行动意愿。
[1]这些对他人利益的考虑究竟是如何可能成为我们的行动动机的呢?为了证明并解释以有利于他人为目标的行为,需要何种制度和何种更深的干预因素呢?(正如在谨慎的情形中一样,我们可以在无须努力提供有关利与害、幸福与不快、快乐与痛苦或者无论何种主要的决定性因素——积极的和消极的——过于精致的分析之情况下,来处理这个问题。
问题不是为什么这些特殊的因素会成为我们的动机,而是它们如何成为我们的动机的——假定它们以某一种方式驱动我们行动,那么,它们也可以以另一种方式驱动我们行动,在任何时间,或以任何方式驱使我们跨越个人之间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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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阶段的问题不是他人利益如何驱使我们采取某种具体的利他主义的行为政策,而是它们究竟怎样才能成为我们的动机。
显然,绝大多数伦理学理论都需要对这种行为给予某种说明,因为极少伦理学理论不包括一些注重他人的行动要求。
即令所要求的社会行为并不包括严肃的自我牺牲,也几乎肯定包括没有任何明显自利动机出现的情形,而且在这些情形中,当事人可能会感到某些不方便,或者至少是无利可图。
因此,用自利来为利他主义辩护不可能成功。
但是,人们可能会诉诸其他的利益,包括无差别的同情或仁慈之普遍情操。
人们有可能基于下述理由来反驳这种假设,该理由是:他们所诉诸的这些心理学原则和社会性原则既不是普遍的,也明显不足以说明利他主义动机的强度,并且这些原则明显与现象不符。
[2]然而我却反其道而行之,只想尽力提供一种更好的解释,以表明诉诸我们的利益或情操来说明利他主义乃是多余的。
我对这类建议的一般回答是:毫无疑问,在人们追求他人利益的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受到仁慈、同情、爱、变相自利和各种各样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动机驱使,但也存在其他的情况,在没有这些动机因素的时候,也会出现利他的动机;而在这些动机因素出现的时候,利他的动机也会发挥作用,此种情况也确实具有人类行为之合理要求的特性。
换句话说,的确存在纯粹的利他主义(尽管它从来就没有脱离所有其他动机而单独出现过)。
某一个人的利益之所以对另一个人行动产生直接的影响,仅仅是因为前者的利益本身给后者提供了一个行动的理由。
在此情形下,如果人们还可以讲出更深刻的与外在环境相互作用的内在因素,该内在因素肯定不是一种欲望或者一种性向,而是这种理性系统所代表的结构。
这类建议必定涉及一种相反的建议,该建议类似于有关谨慎动机之相应论点所诉求的那种建议。
关于谨慎,我们不得不讨论一下这样一种直觉:即使我现在的行动正在为将来做准备,驱动我行动的动机也必定是现在的理由(理性),是我现在想要的某种东西。
关于利他主义,相应的直觉是,由于正是我在行动,即使我是在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也必定是我自己的利益给我提供了动机驱动力。
若果真如此,则对明显利他主义行为的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成都必须诉诸我想要什么。
同样的偏见也在此发挥作用,人们一直都观察到这类偏见影响到对谨慎的讨论,这些偏见是:确信每一种动机都必须符合一种内在力量模式;认为在每一种动机驱动的行动背后都存在一种欲望,该欲望提供了行动的能动能量;假设我们可以提供一种也能解释行动的证明,一种适当的动机(通常是一种欲望)必定是诸种证明条件中的一种。
如果我们按照个人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它们对个人的影响(这似乎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就会很自然地假定:一种欲望——它可以把他人的善直接地或间接地作为其目标——必须提供一种利他主义行为背后的动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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