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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1988)(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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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诸种对立的正义和互竞的合理性
让我们从考察关于正义要求什么和允许什么这一问题的非常广阔的范围开始。
在当代各社会内部,相互争论的各个个体和群体对此都提出了种种选择性的、互不相容的回答。
正义允许收入和所有制的严重不平等吗?正义要求对那些作为过去不正义之结果的不平等性做出补偿——即使那些为这种补偿付出代价的人并没有在造成这种不平等[状况]中起任何作用——吗?正义允许或要求实行死刑强制吗?倘若如此,又是因为什么样的犯罪呢?允许合法堕胎是正义的吗?什么时候进行战争才是正义的呢?这类问题还可以列一长串。
请注意这些被人们引来对这类问题提出各种不同的和相互对立的答案之理由,注意这一点可使下面的问题变得很清楚,即,在这种有关特殊类型问题的判断之广泛多样性的背后,乃是一组相互冲突着的正义概念,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
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概念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则根本否认应得概念与正义概念有任何相关性;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功利标准。
而且,具体体现这些对立概念的各种对立的正义理论,在对正义与人类其他善的关系、正义所要求的平等类型、执行正义的范围和正义考虑所与之相关的个人在没有一种上帝法则知识的情况下正义的知识是否可能等问题上,也各执千秋。
所以,那些曾经希望找到正当理由以对某些特殊类型的问题做出这样而非那样的判断的人们——他们想通过离开这些争议场所,即:离开社会日常生活中各群体和个体对于在特殊情形下而不是在理论探究领域中(在这一领域,人们对系统的正义概念进行了精心的论证和争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争论不休的场所——将会发现,他们又一次涉入了一个激烈冲突的场所。
这一点可能给他们揭示出的不仅仅是告诉他们,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一致认同的社会,而是一个分化与冲突的社会——至少在关注正义的本性这一范围内是如此;而且也告诉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分化与冲突乃是它们自身内部的。
因为,我们中的许多人所受到的教育并不是一种连贯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方式,而是一种由社会与文化的碎片混合物建立起来的教育,这些社会与文化的碎片是我们从不同的传统——我们的文化最初源出于这些传统(清教、天主教、基督教)——并在现代性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各个方面(法国启蒙运动、苏格兰启蒙运动、19世纪的经济自由主义、20世纪的政治自由主义)承袭而来的。
在我们自身内以及在那些属于我们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冲突问题上,这些分歧是如此的经常,以至于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这林林总总的互相对立、互不相容且对于我们的道德忠诚、社会忠诚和政治忠诚来说又是互竞不一的正义解释中,我们应当怎样决定?
试图通过探询假如借以引导我们行为的标准是合理性的标准的话,我们会接受哪一种系统的正义解释来回答这一问题,可能是十分自然的。
所以,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即,要了解什么是正义,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实践合理性对我们的要求是什么。
然而,某位试图学会这一点的人马上就会遇到这样一种事实:关于一般实践合理性之本性和特殊实践合理性的种种争论,显然和有关正义的争论一样是多方面的和错综复杂的。
故而,争论的一方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性行为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行动。
对立的一方则认定,在实践上是合理的行为,就是要在任何有理性的个人——能够有不带任何自我利益特权的公平个人——都会一致同意去服从的那些约束下来行动。
第三方也会争辩,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以一种能够达到人类终极善和真正善的方式去行动。
这样,第三个差异与冲突的层面便出现了。
关于现代政治秩序的最令人瞩目的事实之一,是它们都缺乏在其内部能系统探讨和引导那些基本分歧的制度化的论坛,更不用说做出任何试图解决这些分歧的尝试了。
分歧事实本身时常不被人承认,时常被一种一致认同的花言巧语伪装起来。
但一旦触及某一个问题时,如果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就像围绕越南战争发生的种种斗争,或者像围绕堕胎所产生的各种争论那样,这种关于正义和实践合理性问题的一致认同的幻想便立刻破灭了,这种根本分歧的表现在此方面被制度化到如此地步,以至于把这种单个的问题从这些分歧所由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和不相容的信仰背景中抽象出来。
在可能的情形下,这一点妨碍了人们把争论延伸到指示着各种背景信仰的基本原则的讨论上来,而这些基本原则指示着各种背景信仰。
私人公民因此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这些问题各随其愿。
不难理解,他们中的那些不想放弃系统穷究这类问题的人,一般都只能发现两种主要类型的资源:即那些由现代学院哲学的种种探究和讨论所提供的资源和由那些诸如教会或宗派——宗教的或非宗教的宗派——或某种类型的政治联合体这样的、或多或少组织化了的共享信仰之共同体所提供的资源。
这些资源实际上提供了什么呢?总体说来,现代学院哲学只是为一种更确切而充分的分歧定义提供了手段,而没有给趋向解决分歧的进步提供手段。
那些关注正义问题和实践合理性问题的哲学家们,相互之间的分歧原本也和其他人一样尖锐繁多,因之,对如何回答这些问题似乎也无良方。
他们的确成功地用比其他人更清晰更流畅的语言并在更广泛的论证范围里明确表述了各种对立的立场,但显然也不过如此而已。
而且,反思一下,我们也许不应该对此感到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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