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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主张后来又重现于克尔恺郭尔有关伦理生活的解释中。
那么,这一普遍的主张的意义何在?
某些后来的道德哲学家走得更远,以至于将“从一系列事实性前提不能有效地推出任何道德结论”
这一论点描述为一个“逻辑的真理”
。
他们认为这可以从某些中世纪逻辑学家所阐述的一个更一般的原则中推得,即,在一个有效的论辩中,结论中不能出现前提中没有包含的任何东西。
因此这些哲学家提出,在一个试图从事实性前提推出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结论的论证中,道德或评价性的因素就会出现在结论中,所以任何这样的论证都必然失败。
但事实上,这种所谓的万事万物必须依赖的无限制的普遍逻辑原则是假的——而且这种经验哲学的陈词滥调也只适用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实际上的确存在几类有效的论证,其中,前提中未出现的某个因素可以出现在结论中。
A.N.普赖尔所举的上述原则的反例表明了这一原则的彻底失败;从前提“他是个大副”
可以有效地推论出“他应该做大副应该做的事情”
这样的结论。
这个反例不仅表明根本不存在上述所谓的一般原则,而且它本身还证明,“一个表述‘是’的前提能够在一定场合包含一个表达‘应该’的结论”
至少不会有语法上的谬误。
不过,那些坚持“‘是’中不能生‘应该’”
的人若将自己的立场稍加修改,便不难部分地克服普赖尔的例子所产生的困难。
他们大概会这样说,他们想要主张的是,从事实性前提不可能得出任何具有实质性评价内容与道德内容的结论,而普赖尔的例子中的结论显然就缺乏任何这样的内容。
但即便如此,问题依然存在,人们为什么要接受他们的主张呢?因为他们已经承认其主张不能从任何不受限制的一般逻辑原则中得出。
当然,他们的主张可能仍具有其实质内容,但却是一种源于有关道德规则和道德判断的特殊概念的实质内容,而且在18世纪是个新东西。
这就是说,人们可以申言一条原则,其有效性来自所采用的关键词的意义而非某个一般的逻辑原理。
可以设想,17至18世纪,道德话语中所使用的关键词的意义和蕴涵已经改变了其特性;那么结果可能是,从某个特殊道德前提得出特殊道德结论,这曾经是有效的推论,但现在,从似乎相同的事实前提得出道德结论就不再是有效的推论了。
因为,那在某种意义上曾经是相同的表达、相同的语句现在都负载了不同的意义。
可是,实际上,对于这样一种意义的变化,我们有证据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考虑一下“‘是’的前提不能生‘应该’的结论”
的另一类反例。
从诸如“这块表走得极不准确且不稳定”
与“这块表太重戴着不舒服”
这样的事实性前提可以有效地推论出“这是块坏表”
的评价性结论。
从诸如“他种这种作物每英亩的产量在当地农夫中是最高的”
,“他所采用的恢复和提高土地肥力的方法是迄今所知最好的”
,以及“他饲养的奶牛群在农业展览会上赢得了头奖”
的事实性前提中,也可以有效地推论出“他是个好农夫”
的评价性结论。
这两个论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这里的“表”
和“农夫”
概念具有特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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