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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书中所示,我将把下面的书看作契约论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从《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始的一系列伦理学著作。
霍布斯的《利维坦》尽管是伟大的,但它提出的问题是专门性的。
J.W.高夫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概观:《社会契约论》,第2版(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57年版)。
还有奥托·吉尔科的《自然法与社会理论》,有厄内斯特·巴克尔的英译本(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34年版)。
把契约论观点主要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提出来的是G.R.格赖斯:《道德判断的基础》(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
[2]康德很清楚这种原初契约是假设的。
见《道德形而上学》第1编,特别是第47、第52节;以及论文《论一个通常的说法:这可能是真实的但却不见诸实践》的第2部分,收在汉斯·莱斯编:《康德政治论集》,73~87页,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0,H.B.尼斯贝特译。
进一步的讨论见乔治·瓦科斯:《康德的政治思想》,326~335页,巴黎,法兰西大学出版社,1962;还有J.G.默菲:《康德:正当的哲学》,109~112、133~136页,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70。
[3]对这一直觉观念的概括,我得益于阿兰·吉巴德。
[4]原则和所考虑的判断之间的相互调整过程并不是道德哲学独有的。
参见尼尔森·古德曼:《事实、想象和预测》(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65~68页,里面有对演绎和归纳原则的证明的一些相应评论。
[5]亨利·彭加勒写道:“我们需要一种能力使我们能从远处看到目标,这种能力就是直觉。”
见《科学的价值》(巴黎,弗拉马里翁公司,1909),27页。
[6]我的说明大致遵循休谟在《人性论》第3卷第2部分第2节(参见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中文本)以及《道德原理探究》第3节第1部分中的观点。
亦见哈特:《法律的概念》(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1年版),189~195页;卢克斯:《政治学原理》(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6年版),1~10页。
[7]有关这一点见W.T.斯特斯:《道德的概念》(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37年版),221~223页。
[8]“无知之幕”
的概念是很自然的一个条件,以致类似的概念一定被许多人思考过。
据我所知,这方面最明显的一个表述是在J.C.哈桑伊那里出现的,参见《在福利经济和冒险理论中的基本功利》,载《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1卷,1953。
他用此发展了一种功利主义理论,我将在后面的第27~第28节中述及。
[9]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部,第4章,第5段。
[10]参见R.B.培里:《一般价值论》(纽约,朗曼公司,1926年版),674~682页。
[11]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那里介绍了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
[12]这样,当布兰特认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律是要被公开地承认的,认为从一种哲学的立场看最好的道德律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的道德律时,他并不坚持功利原则本身必须属于道德律。
事实上,他否认在公开的道德中最后的上诉法庭是功利。
这样,按教科书的定义,他的观点不是功利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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