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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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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的陈述足以表明,隐含的普遍性原则即使不被当作先验的和综合的原则,也可以得到说明。
现在我来讨论它是否可以被貌似合理地看作——与一种略微修正的情感理论一致——先验的和分析的原则。
价值判断的意义暗示了这个原则的意义本身吗?
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易如反掌。
我们的评价语言是可重构的:这使我们有可能在它的构架中建立一种隐含的普遍性,并使这个原则在结构上成为分析意义上的先验原则;或者我们有可能在其构架之外建立一种隐含的普遍性,使这个原则没有先验的特性。
无论哪种选择(与语法简洁的考虑不同),其结果都没有任何能引起人们实际兴趣的内容。
让我进一步解释一下。
如果原则要建立在我们的语言体系内,它需要两个使用“正当”
这个词的句子,句Ⅰ仅仅具备我曾说过的表达和邀请的功能,而且被规定在明确的普遍的和非个别的语境中。
句Ⅱ被规定于其他语境,其中最简单的语境可以借助于句Ⅰ以下述方式来定义:
X是句Ⅱ=dfX具有某种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
而任何具有P的事物是句Ⅰ。
一旦区分了句Ⅰ和句Ⅱ的不同,罗马数字就可以去掉,在这里它们是多余的。
因此,当一个人说X——它是对的,当我们提醒他记住其承诺时,我们仅仅是提醒他注意在他判断的框架内包含的内容。
对更复杂的语境和除“正当”
之外的术语而言,隐含的普遍性原则也可以用相同的方法在我们的语言体系内建立起来。
当然,如第7节所示,越复杂的语境所包含的不同属性越多。
而且,如果该原则只有被加以弱化的限制——关于这点我的解释与其说表达了一种确信,不如说表达了一种不确定性——才能保持其真实可信性,则这种限制也要纳入我们的语言体系。
情感理论绝对不会因这样的程序而面目全非,因为对它的接受使这个理论既不太弱也不太强。
这个程序仅仅给下述规则提供了一种语言学说明:这个规则来自人们判断时的目的,无论是否把它看作语言学的,人们都将遵守它。
我们已然看到,隐含的普遍性原则有其心理学认可:违反它显然无甚可图。
其他更进一步的认可,尽管是不必要的,也并非与原则无关。
因此,如果在一个确定的规则中寻求进一步的认可,将不会有任何实际的得或失。
而在日常生活的半正式化语言中,确定的规则并非已经在“那儿”
,就像逻辑和数学中一个确定的规则已在“那儿”
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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