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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些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那么,它们一定是可以用先天的方法解决的。
并且由于这些问题都是在哲学家之间引起很多争执的问题,所以我们事实上将试图给予这些问题中的每一个以确定的先天的解决。
我们必须先把这一点说清楚,即我们不接受把我们的感觉分析为感觉主体、感觉活动和感觉客体这样的实在论分析。
因为至少我们既不能证实有被认作完成所谓感觉活动的实体存在,也不能证实有作为一种与感觉活动所直接指向的感觉内容不同的东西——感觉活动本身的存在。
我们诚然不否认一个给定的感觉内容能够正当地被认为是被一个特殊的主体所经验;但是我们将见到这种被特殊主体所经验的关系是可以用感觉内容分析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用一个实体的自我和这个实体自我的神秘活动来加以分析的。
因此,我们不是把感觉内容当作一个客体来下定义,而是把感觉内容规定为感觉经验的一部分。
从这一点就必然推论到,一个感觉内容的存在总是导致一个感觉经验的存在。
在这一点上,必须注意,当人们说一个感觉经验或一个感觉内容存在时,他所作的这个陈述,与他说一个物质事物存在时所作出的陈述是不同类型的。
因为一个物质事物的存在,是用作成物质事物这个逻辑构造的感觉内容的实际的和可能的出现来下定义的;并且,人们不能有意义地说到由感觉内容所组成的一个感觉经验的整体,或者说到感觉内容自身,仿佛它是由感觉内容所作成的逻辑构造一样。
事实上,当我们说一个给定的感觉内容或感觉经验存在时,我们只是说这个感觉内容或感觉经验出现了。
因此,说感觉内容和感觉经验的“出现”
,比起说它们的“存在”
似乎总是恰当一些,并且这样就可避免把感觉内容看成物质事物的危险。
对感觉内容是心理的还是物理的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感觉内容既不是心理的又不是物理的;或者不如说什么是心理的与什么是物理的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适用于感觉内容。
这种区别仅适用于对象,它是由感觉内容所作成的逻辑构造。
但是把一个这样的逻辑构造与另一个逻辑构造区别开来的,乃是由于它是由不同的感觉内容或不同地联系着的感觉内容所作成的。
所以,当我们把一个给定的心理对象与一个给定的物理对象区别开来,或者把一个心理对象与另一个心理对象区别开来,或者把一个物理对象与另一个物理对象区别开来时,我们都是在区别不同的逻辑构造,而这些逻辑构造的元素本身不能被认为是心理的或物理的。
的确,一个感觉内容不可能既是心理对象的元素,同时又是物理对象的元素,但是有些元素或有些关系在那两个逻辑构造中必然会是不同的。
这里重复说明这一点是恰当的,即当我们说到一个对象是由某些感觉内容作成的逻辑构造时,我们并不是说它是由这些感觉内容所实际构造的,或者说这些感觉内容无论如何是它的构成因素。
我们只不过是用方便的、稍微有点令人误解的方式去表达那个句法事实,即我们说到它的一切句子都可以翻译为说到感觉内容的句子。
精神与物质之间的区别只适用于逻辑构造,以及逻辑构造之间的一切区别都可以归结为感觉内容之间的区别,这个事实证明心理对象的全类与物理对象的全类之间的差别,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比任何两个心理对象的附类的差别,或任何两个物理对象的附类的差别更为基本。
事实上,属于“某个人自己的心理状态”
这个范畴的对象的突出特点是这个事实,即这种心理状态是主要由“内省的”
感觉内容和作为某个人自己的身体的元素的那些感觉内容所构成;属于“其他人的心理状态”
的范畴的那些对象的突出特点是这个事实,即这种心理状态是主要由作为别的有生命物体的元素的那些感觉内容所构成,促使人们把这两类对象混合起来构成为心理对象的单一的类,其原因是:别的有生命物体的元素的许多感觉内容和他自己的元素的许多感觉内容之间在性质上是非常相似的。
但是,现在我们不是提出一个“心理状态”
的确切定义。
我们感兴趣的只在于弄清楚心与物之间的区别适用于由感觉内容所作成的逻辑构造;而不适用于那些感觉内容自身。
因为,逻辑构造之间的区别是由于这些逻辑构造的元素之间有某些区别所构成的,所以逻辑构造之间的区别很明显地与元素之间可能有的任何区别是不同类型的。
这一点也应当是明显的,即除了用指谓感觉内容的符号去给指谓逻辑构造的某些符号下定义这种语言问题之外,就没有关于心与物的关系的哲学问题。
过去哲学家们使自己感到烦恼的关于认识上或行动上渡过心与物之间的“鸿沟”
的可能性问题,完全是一个虚构的问题,它们是由把心与物或心灵与物质事物看作“实体”
的那种没有意义的形而上学概念所引起的。
我们摆脱了形而上学之后,就看到,对于心灵与物质事物之间联系的存在,不管是因果联系或认识论的联系,都不能从先天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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