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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形式的一个复合记号就可以构成一个句子,这个句子表达关于某一类型行为的道德判断,或者,这个复合记号可以构成这样一个句子,这个句子指出某一类型的行为是为某一特殊社会的道德感所厌恶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错误的”
这个符号就是一个描写的伦理符号,它出现于其中的句子所表达的是一个普通的社会学命题;在前一种情况下,“错误的”
这个符号则是一个规范的伦理符号,我们主张,这种规范的伦理符号出现于其中的句子,完全不表达一种经验命题。
我们现在所关心的只是规范伦理学;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如果在这种论证过程中使用一些伦理学符号没有加上限定语,则这些符号始终应当被解释为规范类型的符号。
我们在承认规范的伦理概念不能归结为经验概念这一点时,似乎是为“绝对主义”
的伦理观点扫清了道路。
——这种绝对主义的伦理观点认为价值陈述不是与普通的经验命题一样被观察所制约的,它仅被神秘的“理智直观”
所制约。
这种学说有一个特点很少被它的拥护者所承认,那就是这种学说使价值陈述变成不可证实的了。
因为大家都知道,对于一个人在直觉上是确定的东西,可能对另一个人是值得怀疑的,或者甚至是错误的。
所以,除非可能提供一个标准,用这个标准可以来决定互相冲突的直觉哪一个是确定的,则检验一个命题的效准只诉之于直觉是没有价值的。
但是,就道德判断而言,就不能给予这样的标准。
一些道德学家认为,可以用说明他们“知道”
他们自己的道德判断是正确的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这样的断定,只具有纯粹心理学的兴趣,而没有丝毫倾向要证明任何道德判断的效准。
因为,与他们的观点相反的道德学家,同样可能很好地“知道”
他们的伦理观点是正确的。
并且,就主观确定性而言,究竟谁是正确的将无法选择。
当关于普通的经验命题产生了这样的意见分歧,我们就可能尝试用参证,或者实际实现一个有关的经验检验来解决这些分歧。
但是,关于伦理陈述,则没有适当的经验检验可以用在“绝对主义”
或“直觉主义”
的学说上。
因此,我们说在绝对主义或直觉主义的学说上,伦理陈述被看作不能被证实的,这样的说法是正当的。
当然,这些伦理陈述也仍然被看作真正的综合命题。
考虑到运用我们已经提出的综合命题仅当它在经验上可证实才是有意义的这一原则时,那么很显然,如果接受伦理学的“绝对主义”
学说,就将摧毁我们的全部主要论证。
同时,由于我们已经拒绝那个通常被认为可以在伦理学中给“绝对主义”
提供惟一代替物的“自然主义”
学说,我们似乎陷入了困难的境地。
我们对付这个困难的办法是,表明伦理陈述的正确处理必须由上面二者之外的第三种学说来解决,这种学说是完全与我们的彻底经验主义相符合的。
我们首先承认: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效准,迄今为止,我们是与绝对主义者的看法相一致的。
但我们不像绝对主义者那样,我们能够说明关于伦理概念的这一事实。
我们认为伦理概念不能分析的理由是,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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