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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率先以有史以来最强有力的方式,即以关于上帝自己在基督身上出于爱自由地替人受难牺牲的思想,照亮了痛苦的事实,除非人们以这种牺牲理念去把握受苦,也许才可能接近一种更深刻的受苦的神正论。
首先必须澄清“牺牲”
这个含糊多义的概念。
应区分客观意义上的“牺牲”
与自由地“作出牺牲或自我牺牲”
(只有自由的、精神的位格才能自由地牺牲),客观意义上的牺牲意味着:实现比较而言“较高的价值层次”
的一种利益与取消或减少比较而言较低层次的一种利益,有本质关联,或者与造成较低价值层次的不幸,有本质的必然关联。
如果只设定肯定价值与否定价值,和这两组价值不同的量,却不同时设定客观的价值层次(每个客观的价值层次均包含肯定价值和否定价值),人们就只能讨论“代价”
,而非“牺牲”
。
当人们只优先选择一种较大的而非较小的快适,一种持续性的和未来的快适,而非短暂和现时的快适(同一种类),选择一种较小的而非较大的不幸和受苦,一种较大的快适而非一种与此快适的原因相联系的较小的不幸,就谈不上作出“牺牲”
。
这不过是正确地考虑“代价”
。
牺牲的思想包含着更多内容:不只是一种算术——快适和不适,利益和不幸,而是彻底取消利益和快适,不以其他形式重新获益,或者彻底造成不幸和不适。
不过,(无论客观意义上或者主观意义上)任何牺牲始终必然是“为了什么”
而牺牲。
单纯的不幸或受苦,作为客观事件在客观上毫无意义;作为自由求取、有意谋求的事件也荒唐,诸如病理学上的痛苦癖、残忍癖、纯粹的拒斥狂(既伤害他人也伤害自己)。
恰恰是这个“为了”
始终指向更高层次的肯定价值,或旨在避免更高价值层次的不幸(这个层次高于被牺牲的利益所处的层次)。
只有在如下情形中“牺牲”
才是必然的:因果性(即负载价值的事物之间的合规律性)使实现一种较高的肯定价值(或避免较高层次的不幸)与设定并实现对较低层级的不幸必然联系在一起。
我在此主张,从牺牲的这种纯形式的概念出发,一切种类的痛苦和受苦(无论受苦者对它们持何种态度),本身只是对(客观的)牺牲事件的主观的心灵上的反映和相关者,它们是产生效力的趋势,在其中,较低级别的一种利益,为了较高级别的一种利益而被舍弃(受苦的本体论)。
在此,最基本的存在关系是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始终存在着一个超数量的、实在的(即不只是人为的,依靠我们概括性的理智之恩赐而生存的)整体。
换言之,这个整体之存在、作用和价值,并不取决于它的(各个)部分的存在、作用和价值。
只有当整体性作为(完整的)整体在其部分中起作用、在和生存,部分则不仅在整体中而且“为了”
整体起作用,部分与整体之间才谈得上牺牲,才存在(某种)受苦出现的可能性。
只有在这类情况下,整体的部分才可以称为整体的“环节”
;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体与部分之间才存在着“同契的结合”
这种超数量的关系,即在支配、统领和引导的意义上,整体“为了”
部分,在各司其职、被统领和被引导的意义上,部分也是“为了”
整体。
在一个形式上纯机械和纯数量的世界,大概并不存在受苦和痛苦的可能性——何况它们本身。
(有神论所设想的绝对“目的论的世界”
亦然。
)同样,假若一个世界的部分不是独立的、具有特质(和固有力量)的实体,而只是在此在和如此在(Sosein)上完全“依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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