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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是因为古代就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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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辙嫁女倾家**产却与“婚前财产公证”
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没什么可讨论的,在最讲道德伦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备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
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也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离知”
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
或“离”
。
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而“离知”
则是男女双方平权,相当于现在的离婚。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同样,离婚时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点家产,只能拿走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嫁妆。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
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
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
,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知”
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他要追回这个损失。
判案的官员调查之后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妆换了钱后买的,后来又把它们卖了,而陈老头却说儿媳妇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后,这个官员依照宋朝的律例判决说,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妆购买的田产,包括从自己娘家陪嫁过来的田产,都不属于男方家族,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陈老头败诉。
不仅如此,这个主判的官员还给蔡氏写了一个证明,叫“田宅契”
,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官方证明这个田产就是属于蔡氏个人所有,“以杜绝他日之争”
。
就这样,这场官司就此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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