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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唐太宗是最早抱有不要轻易判死刑,而给死刑犯机会的皇帝了。
唐太宗的作为还牵扯了另外一个法律的概念,这就是赦免!
赦免又分为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
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
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特赦。
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那么咱们新中国是否实行过特赦呢?
有过,不过是对一些专门的人士,比如中国就先后对被俘的二十五名具有战犯性质的国民党将领实施过特赦,让他们经过洗礼后,可以重新回到人民的怀抱中去。
这就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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