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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咱们上期节目说的,江南最富盛名的师爷汪辉祖就是以善于引经断案而得名的。
上期节目中,咱们介绍了他以儒家经典书籍知识来使判决“合情合法”
。
不过,这官府里,也不是只有刑事案件,还有好多民事纠纷。
你说解决这些家长里短的事,师爷们解决起来也是引经据典的?
别说,处理民事性质的案件时,他更是习惯使用儒家经典书籍来解决疑难。
我呀,就继续给大家讲故事,乾隆三十年,汪辉祖在浙江乌程县,为新任知县蒋志锋的刑名师爷。
当地有一户大姓冯氏,为了继承问题已经打了多年的官司。
冯某没有儿子,本宗兄弟中也没有合适的侄子可以来继嗣,于是他生前就将一个外甥,也就是他姐姐的孩子过继过来为继子。
冯某去世后,继子就继承了他的全部家产。
可是后来同乡另一个姓冯的前来争继,说是那个继子原来不姓冯,异姓不得为嗣,应该是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
按照清代法律,没有儿子的人可以在自己同宗的侄子辈里挑选继子,挑选的对象以被继承人“所亲所爱”
为条件;不得以异姓为继子,除非是在3岁以前已经收养的。
至于同姓不同宗是否构成出继条件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
由于这个案子涉及了法律的空白,于是双方缠讼不清。
本来前任乌程知县已经判姓冯的败诉,可是姓冯的跑到湖州府上告,知府改判姓冯的胜诉;而那继子又不服,再向道台衙门上告,道台不明确表态,批示将该案发回乌程重审。
汪辉祖知道解决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要使双方将来没有继续上告的理由。
于是他大翻儒家经籍,终于在宋代理学家陈淳的名著《北溪字义》里找到了有关亲属方面的权威解释:“亲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
他就以此为理由起草判决书:争继者虽然姓冯,但与死者不同宗,也就可以视为异姓,没有任何继嗣的优先权;已继的姑甥虽是外姓,却是冯某“所亲所爱”
,自己亲自选择,且冯某同宗亲属均无异言,作为继子是合法合情,外人不得再来争继。
这个判决一宣布,争继者没有了继续上控的理由,只得平息了判决。
这学问啊,还不只是应用到这些地方,乾隆二十年前后,东南地方的世面上发现有一种铭文为“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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