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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宗棠当师爷时的跋扈模样,不过实际上他也有吃瘪的时候。
读者肯定会问,连皇帝都敢给他撑腰,还有谁敢给他亏吃啊。
别说还真有。
这左宗棠也有短板,每当左宗棠代东家起草有关刑事司法审判的公文,往往会被刑部驳回,不是被指责适用法条错误、就是被指摘供、证之间存在漏洞。
左宗棠极其自负,一直自比诸葛亮。
可是他只是喜欢策划军机大事,对于一般政务的认真程度远远比不上事必躬亲的诸葛亮。
面对烦琐的法律和刑部的苛求,他只会大发牢骚。
他的推荐人胡林翼听说后,赶紧写信鼓励他,建议幕府另外聘请“精晓例案之刑名幕”
,把司法审判事务转给刑名幕友,自己专攻军情大事的奏章。
这个也不能怨左宗棠,清代司法程序那是非常复杂的。
州县作为初审机关,受理一切案件,但却只能自行裁判其中处罚为杖一百以下的案件,以上的徒、流、充军、发遣、死刑案件,都要由州县侦查、初审,拟定判决意见,然后案件经过一层层衙门的复审,各自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直到具有终结判决权力的那一个衙门为止。
一般来说,徒刑由省的按察使司确定判决,流、军、遣及一些重大的死罪案件由各省的巡抚、总督判决(都必须经过朝廷批准),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朝廷复审。
如果下级对于案件所拟判决被上级认为不妥,就会遭到驳诘,被认为错误的,就有可能把这个判决打回来,责任官员还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这个就有点像我们今天刑事案件中的发回重审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种发回重审,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是非常尴尬,而且非常丢脸的事情,所以在明清时为了应付这件头等大事,官员会专门聘请来刑名师爷,他们都必须要熟悉律例,以及审判方面的种种惯例、成案,能够起草种种文件,是这方面的专家。
刑名师爷一般至少要经过3年的学习和实习,才能够掌握这一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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