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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李离就做出了一个让人无比震惊的举动,他突然拔出了晋文公的佩剑,自刎于晋文公的面前。
这个刚烈的汉子,把晋文公吓坏了吧。
李离自杀给了晋文公很大的震动,一般这样的人都是像曹操一样沽名钓誉,谁知道他来真的。
李离自杀是因为他的下属错杀好人,因为他是最高司法长官,他就主动承担了过错。
他没有亲自审判此案,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下边的法官也是将这桩案子报批给他,他签字后才产生的生效判决。
当他得知是错案,并出了人命,主动承担责任,要一死以谢天下。
晋文公百般劝导,为他开脱罪责,按说,这样就完全可以顺水推舟,因为君王说话,那就是圣旨,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
但是李离却不肯屈从,执意伏剑而死。
李离这种敢于认错,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的。
不过,李离虽然敢于承担责任,客观地说,他在这个案件的死刑复核上面,是存在着责任的。
俗语说:“公堂一判定胜负,主笔一落命攸关。”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这就是说明对于判决,特别是刑事上对于死刑的判决,那是必须慎之又慎的事情。
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
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
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
,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
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
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大家看,我们对于死刑判决的审慎,正是我们国家司法进步的表现,也是为了不让李离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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