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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节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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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除了病理性症状之外,尤其是对酒精的极度不耐受性(这属于医学研究范畴),另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症状,种类繁多,需要更精确地研究其原因及后果。
通常,人们仅通过询问若干常规问题来确定醉酒程度:他走路稳吗?能跑步吗?他说话有条理吗?知道自己叫什么吗?他能认出你吗?他力气大吗?只要有两名证人给出肯定回答,就足以让一个人定罪。
[103]一般说来,这样定罪是合理的,而且可以恰当地说,如果一个人仍然能够完全控制自己去做上述事情,那么他一定有能力判断对错。
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我并不是说当醉酒者无法忆起其在醉酒期间所做的事时,就必须把醉酒当作自己不理性的借口。
无行为能力并不具有决定性,因为行为之后没有反射效应。
即使在行为之后,一个人对其所做之事一无所知,他仍有可能在行事之时意识到事件的本质,而这种可能性才是决定性因素。
但对所做之事知情,本身并不能给行为者定罪。
如果一个醉酒者打了警察,那么他肯定知道自己在和人打架,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意识的话,他就不会出手打人。
而醉酒者的理由是他在醉酒时并不知道自己正在和警察打架,只要有判断力,他就会认为那是在反抗坏人,所以必须进行自我防卫。
反过来说,如果醉酒者在醉酒时做了清醒时不会做的事而不用负责,那么这也是夸大其词。
至于原因,很多被侮辱、被揭露秘密、轻微醉酒后意气用事等事件都给出了答案。
如果醉酒者没有喝醉,这些事件就不会发生,但这并不代表这些事件在不负责任的状态下发生。
因此,我们只能说,当一种行为直接地、完全地作为一种冲动反射而发生时,或者当醉酒者分不清其所达目的之性质以致认为自己行为正当时,醉酒就可以成为借口。
因此在实践中,法律用语(如奥地利刑法中的“完全醉酒”
、德意志帝国刑事法典中的“无意识”
)会比一般用法提高一级。
例如,完全醉酒或醉酒后失去意识,通常是指醉酒者僵硬地躺在地上的状态。
但在这种情况下,醉酒者没有行为能力,无法实施犯罪。
必须注意的是,法律不考虑这一点,而是考虑醉酒者的意识仍然活跃,并且能够支配肢体实施犯罪,但无法控制自己肢体的情况。
对比日常报纸、警事新闻、法律文书中关于醉酒者言语可靠性方面的无数事例,我们发现很多这种情况:在一个寒冷的夜晚,一个醉酒者在雪堆上铺床,脱下衣服,小心翼翼地把衣服叠放在身边,有警察靠近时,他马上跑开,翻过篱笆,侥幸逃脱。
这种人不仅可以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肢体,而且在脱衣服、叠衣服和逃跑时动作也相当利索。
如果现在有人经过醉酒者的立足处,如果醉酒者认为有窃贼闯入家中,并且可能会伤害路人,那么在讲述这件事时,有谁会相信他呢?
我们经常在大街上看到警察逮捕对人拳打脚踢甚至咬人的醉酒者,必须动用手推车才能将其押往警局。
现在,我们假设这个醉酒者在第一次辩护时认出了警察,并且准确地说出警察的名字,我们就会说他“明显有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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