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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深入地分析反射行为,我们需要考察特定的行为特征,这些特征自身可能并不具有典型的犯罪学意义,但却能使得这种重要意义变得更加明晰。
一种情形就是睡眠过程中存在的反射行为。
我们在睡眠过程中之所以不再进行分泌,原因在于大肠中的粪便催生了直肠括约肌的反射行为,只有通过特别有力的压力或者括约肌的有意放松,才能促使括约肌进入放松状态。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即便是习惯性的反射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并未出现,尤其是面对其他极具吸引力的事物的情形。
例如,当人感觉到疼痛时,反射性动作就是缩手,即便他被其他事物所吸引,未能注意到自己缩手的整个过程;但是,如果其他事物的吸引力十分强烈,以至于使他忘记了周遭的事物,那么,外界疼痛的刺激就必须足够强烈,以至于唤醒原本的反射行为。
不过,人的注意力受到强烈吸引后,可能并未被其他事物干扰,以致习惯性反射陷入失灵。
如果假定反射行为源自传入神经的兴奋反应,即感觉神经接收外界刺激,将之传送到反射中枢,随后将这种兴奋反应转化为身体行为(朗杜瓦[68]),那么,我们就排除了大脑的活动。
不过,这种排除仅仅涉及有意识的行为,只有当大脑始终处于有意识的工作状态时,通过反射中枢的直接转化才能够成功实现,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这种互动影响也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不过,如果大脑通过其他强烈刺激发挥作用,就不能产生这种无意识的互动影响,反射行为也就难以实现。
关于该问题,我有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和说服力的例子。
我的一个女仆拿出一个火柴盒,这个火柴盒的边角粘贴着一张纸,她用拇指指甲沿着火柴盒的一边撕掉了这张纸。
由于火柴装得太满,或者撕纸的动作速度过快,火柴剧烈燃烧起来,整个火柴盒都被点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女孩扔掉火柴盒的行为,既不是有意识的也不是本能性的;她被吓得尖叫,但是仍然将火柴盒拿在手中。
听到她的喊叫,我的儿子从另一个房间冲出来,大声向她喊“把它扔掉,扔在地上”
,这时她才把燃烧的火柴盒丢在地上。
在火柴盒燃烧的过程中,她一直用手拿着火柴盒,直到我儿子从一个房间跑到另一个房间。
她的手被严重烧伤,持续治疗了几周时间。
当我们问她,既然她的手被燃烧的火柴盒烧得剧痛,为何一直将火柴盒拿在手中时,她直截了当地回答:“我并没有想到把它扔掉。”
当然,她随后补充道,当她听到有人让她扔掉火柴盒时,她才意识到这是最明智的选择。
这件事清晰地表明:恐惧和痛苦完全吸引了大脑的注意力,以至于当事人不仅无法有意识地作出正确选择,甚至还无法形成无意识的反射行为。
事实表明,脊髓的神经活动并不足以促成反射行为,因为如果它具备这种能力,即便大脑专注于其他事物,也能够产生反射行为。
考虑到脊髓神经活动不足以促成反射行为,大脑就必须在其中发挥作用。
目前,这种差异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如果我们认为,大脑在条件反射时要发挥作用,就不得不评估其发挥作用的程度。
因此,如果大脑活动本身值得质疑,其是否发挥作用也就成为问题。
同理,如果我们认为,反射行为可以被视为犯罪的致因,就必须要特别关注其对刑罚幅度的影响。
进一步讲,鉴于反射行为具有司法价值,该问题值得认真研究,理由在于,极少有人声称:“这纯粹是一个反射行为。”
相反,他可能会说“我不知道这是如何发生的,”
或者说“我只能这样做”
,或者他仅仅是否认整个事件,因为他实际上并不知道事情是如何发生的。
无论从取证角度看,还是从有罪认定角度看,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显而易见,鉴此,无论我们探讨神经抑制中心紊乱还是主观恶意问题[69],都会面临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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