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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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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真正想要努力工作的人,必须尽可能地激起并维持同事的兴趣。
对于法官而言,他的职责就是向同事提供规范、系统、完备而又不失简洁的案卷材料,同时要非常熟悉整个案件情况。
如果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就能够激起同事的兴趣,并引起他们的关注,即便在最为常见和简单的案件中也是如此;相应地,这也有助于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力。
这些基本上都是大家公认的事实。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专家面临着更多的要求。
对于专家而言,无论他是非常谦逊的工匠,还是十分著名的学者,都必须首先确信法官对他的工作充满兴趣,认识到法官评估专家证据及其知识基础的权力,了解法官根据法律要求不在法庭上发问,而是仅仅听讼的做法,并认识到法官需要真正理解专家的工作成果。
尽管专家可以致力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但如果他不能在工作中寻求合作、激发兴趣并获得理解,就很难满怀**地投入工作。
应当认识到,我们之所以未能在其他科学领域获得足够的尊重(实事求是地讲,这就是实际情况),主要是由于我们和科学专家之间的联系交流不甚理想。
他们从中发现,我们对于那些重要事项是如此茫然无知和无动于衷。
如果专家们提到我们时总是心存蔑视,这种态度一旦蔓延开来,形成常态,结果可想而知。
我们不能期望一名刑事法官在法律知识之外,还能够全面了解其他科学领域的知识,这是专家的知识范畴,不过,由于专家证据与审判息息相关,为了避免被缺乏资质的专家所误导,为了更好地与专家合作并有效评估专家证据,法官当然需要适当了解有关的专业知识。
相应地,法官需要对专家证据给予更多的关注。
如果法官被动地接受专家报告并机械地适用法律,从未表现出对裁判结果的关心,并仅仅将之视为例行公事,那么毫无疑问,专家也会将自身的工作视为例行公事,进而丧失应有的兴趣。
除非工作本身饶有兴趣,否则没有人会对其产生兴趣,专家也不例外。
当然,我们不是说法官要假装对审判饶有兴趣,这种做法无疑更加糟糕;法官应当对审判抱有兴趣,否则就没有必要担任法官。
不过,兴趣也是可以培养和强化的。
如果法官认为,专家意见对案件审判非常重要,他就至少会对专家意见产生一定的兴趣。
如果对专家意见有兴趣,法官就会认真地进行阅读,并且发现一些不容易理解的事项,进而要求专家加以解释。
随着一个又一个问题不断浮现,一个答案又一个答案不断产生,就会形成对专门问题的理解,这种理解又会催生不断增长的兴趣。
有人可能担心,要求专家向法官解释专业问题可能面临各种困难,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从未遇到这种情况,也从未听到任何抱怨。
相反,通过这种交流,双方都会切身感受到内心愉悦和工作成效,在此基础上,国家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显而易见的理由就是专家对本职工作充满兴趣,相比之下,数量众多的法律工作者则对本职工作缺乏足够热情。
这也隐含着一个令人忧伤的事实。
化学家、物理学家等科学家群体投身本领域的研究,是为了成为化学家、物理学家等科学家;相比之下,法律人研究法律,却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人,而是为了成为司法官员,由于他没有特殊的兴趣,之所以会选择从事国家司法职业,就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仕途。
这是令人心痛的真相,也是司法职业的通行规则,那些真正希望研究法律和法律科学的人才实际上少之又少,鉴此,我们有必要向普通人、向专家学习,培养对法律职业真正的兴趣。
所幸,兴趣是可以培养的,随着兴趣持续增长,知识将会同步增长,工作本身和事业成就的快乐指数也将随之增长。
关于兴趣这一主题,最大的难题当属激发证人的兴趣,因为这纯粹是需要培训才能解决的问题。
得到关注是激发兴趣的前提;相应地,给予充分关注,就能获得准确的证言,这是审判工作最为重要的任务。
沃尔克玛指出:“没有兴趣,就没有关注。”
[26]“全新的事物并不会形成刺激,那些难以理解的事物,也往往难以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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