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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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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梳理法律心理学的学术发展史,专心回顾与思考这门学科的历史价值,希望就其在普及、应用与发展的状况不尽如人意的缘由上追根溯源。
作为一门有着140年历史并且被人们耳熟能详的“显学”
,心理学在法律领域的推广与应用差强人意,与行为经济学、认知科学、管理学、教育心理学等有着强大心理学内涵并且对人类社会发展功不可没的交叉类学科相比,差距明显。
心理学以研究人类的心理现象、精神功能和行为的发生、发展规律为己任,应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它的用武之地。
法律领域的外延广阔,属于“思维密集型产业”
,法律本身也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为目的的规范。
而令人费解的是,心理学介入法律领域的研究历史几乎与心理学的历史同步,但其被法学界的接受程度却长期处于徘徊状态,至今仍然是在方法论层面如临床技术而非认识论层面对法律界产生有限的影响。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
为摆脱困境,寻求自我,法律心理学界也在不断从自身反思,比较共识的认识大体可以总结为三点。
一是学科思维方式上的差别。
法学以逻辑、经验、定性为基底,心理学以实证、数据、定量为依据。
二是语境上的各说各话,至今缺少令二者共识的概念,同一个现象使用不同的表述。
三是法律心理学界的微观研究只能涉足法学领地的个别角落,视角上的短板影响到学科的长足发展。
还有一点是我个人长期以来深有感触但又不敢轻言的,那就是法律与政治高度关联,政治与统治密不可分。
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身处上层建筑的高屋建瓴,限制了它接受相邻学科观念与知识的主动性,特别是那些别生枝节的观点。
我本人是法学专业的学术背景,大二开始对青少年犯罪心理有兴趣,毕业时经罗大华老师“钦点”
进入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领地,如果对自己的“原生家庭”
攻瑕指失似乎不太合适,多年来寻求同道者的想法有,但结果差。
机缘巧合,学生张蔚向我推荐了他与刘静坤老师共同翻译的这本由刑事侦查学先驱、法学家、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在1897年出版的第一版《犯罪心理学》,并且把写序这一神圣的工作交代给我,手捧经典、咬文嚼字,竟然豁然贯通。
125年前,这位也是法学背景的刑事侦查与犯罪学先哲,已经为心理学介入司法的必要性给出了充分的注脚。
这本呈现给法官、法律工作者、法科学生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巨著的出发点竟然是曾经担任过法官的汉斯·格罗斯从反思司法与执法中的各类不公平、不公正而引发的深层次思考。
客观是本书贯穿始终的关键词,这也是一个严谨的刑侦专家最基本的秉性。
汉斯·格罗斯说:“我们已经意识到,要想准确理解现有科学的基本理念,不能寄希望于既定的方法论;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犯罪学家要想查明事实真相,不能寄希望于周遭事物表象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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