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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节谎言——一般考虑因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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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专家大部分工作是同谎言作斗争。
他们必须发现真相,必须与谎言对抗,而且每走一步都会遇到这种情况。
被告通常会供认不讳,而许多证人企图利用被告。
当被告意识到事情正朝着不能完全为自己辩护的方向发展时,往往必须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
彻底消除谎言无疑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刑事工作中。
详尽描述谎言的本质,相当于写一部人类自然史。
我们必须考虑一定数量的方法,无论大小,这些方法都能减轻刑事工作量,提醒我们欺骗行为的存在,并阻止其发挥作用。
我已尝试根据意图归纳欺骗行为的几种形式,在此将补充几句。
[88]
1 ☆本节是“谎言”
主题下的起始章节,第109节也属于该主题。
——编者注所谓的谎言是指以欺骗为目的、有意识地释放虚假信息。
世人对谎言的看法千差万别,比如是否可以容忍所谓必要的谎言、虔诚的谎言、教化的谎言、传统的谎言等。
在此,我们必须假定绝对严格主义立场,用康德的话[89]说就是:“纯粹的谎言就是违背自己的本性,是一种让人在自己眼中声名狼藉的恶习。”
事实上,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说谎的理由,因为法律人无须承担教育责任,也无须教授人们礼仪。
通过说谎来拯救自己,这种情况无法想象。
当然了,我们也不会说出所知道的一切。
的确,适当沉默是一个优秀刑事专家的标志,但我们永远不需要说谎。
初学者必须特别认识到一点,出于审理案件的“善意”
以及所谓的“尽职尽责”
这种借口,貌似会让小谎言显得合理,但这种借口完全没有价值。
共犯偶然说出貌似招供的话语、暗示隐瞒实情的用语、对证人早先陈述的曲解,以及类似的“擦边球诡计”
,这些作法都很低级。
采取这种作法只会给自己带来耻辱,一旦诡计失败,辩护就有了优势。
机会一旦失去,永远不会再来。
[90]不仅仅通过语言,通过手势和动作说谎也不允许。
事实上这些作法都很危险,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手部动作,如伸手拿铃、突然抬手等,都明显说明法官对案情的了解程度比他实际知道的还要多,或者暗示有所隐瞒等等。
此类动作会让证人或被告认为法官已经确定案件性质、决定采取重要措施等。
目前,此类动作并不会被记录在案,在被问责也不会很严重的情况下,年轻的刑事专家很容易因追求成功的效率而被误导,即使是意外事件,可能也会推动误解的产生。
曾经有一次,我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需要听取一个智商很低的小伙子的证词。
这个小伙子被怀疑盗窃、藏匿了一大笔钱,但他坚决否认这一罪行。
审理期间进来一位同事,说要跟我谈件公事,由于当时我在做笔录,所以他想等到审判结束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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