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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帝国机构、皇帝和邦君一、帝国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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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495年帝国改革以来,选侯会议、帝国等级会议、帝国行政区、帝国大区会议、帝国代表会议和帝国最高法院等机构,逐渐成为凌驾于各邦国之上的神圣罗马帝国常设权力机构,尽管维持维艰,效率低下,但直到17世纪初,大都能够正常运转,甚至有所巩固和加强。
选侯会议在选举国王和皇帝(如1558年费迪南二世当选,1562年马克西米连二世当选,1575年鲁道夫二世当选)、制定一般性帝国政策(如1567年的军备控制、1572年的土耳其同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1556年教派对等原则确立后,选侯集团的权威性拥有了一种特殊意义。
三位天主教选侯(美因兹大主教、科伦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对三位福音教选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马克伯爵、普法尔茨邦国伯爵),票数相等,这一点在双教派的帝国十分重要。
选侯集团的仲裁唯有超越教派差别,才能为其他帝国等级和一般臣民所认同。
大多数选侯也深晓此理,尽可能地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只是由于普法尔茨选侯后来接受了具有明显归正宗特色的福音教之后,教派问题才又开始突出出来。
此时,同属福音教的信义宗与归正宗之间的对立,一点不亚于福音教与天主教之间的对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选侯们很少单独开会议事,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特有的优先权、双教派性和政治协调性,在帝国等级会议、帝国大区会议和帝国代表会议(Reichsdeputationstagen)上发挥决定性影响,主导大政方针。
帝国等级会议是一个立法机构,主要讨论诸如维持国内和平、对外战争、货币和税收等现时问题。
开会程序与1495年以来形成的模式别无二致,新出现的仅仅是严格的分院议事:选侯、诸侯和城市代表在自己所属的院内进行讨论,各院独立做出决定,只在涉及铸币、公布账目、陈情申述和最后修订帝国决议诸问题时,才共同组建专门委员会进行协商。
在1556—1582年,帝国等级会议总共开过六次,时间分别是1556—1557年、1559年、1566年、1570年、1576年和1582年,这些会议总体上说富有成果,比较顺利地通过了一些决议。
而在1608年的雷根斯堡帝国等级会议上,教派冲突再次爆发,信奉加尔文教的普法尔茨选侯弗里德里希四世(FriedrichsIV.,1574—1610)用武力驱散了参加帝国等级会议的代表,致使帝国等级会议这个最重要的帝国立法机构陷于瘫痪,帝国中央政府长期无法正常工作。
帝国大区在1555年以后的十年间逐渐成型,直至帝国终结,其基本结构都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1555年奥格斯堡帝国等级会议通过的《帝国执行条例》,帝国大区建立了一个执行委员会,负责维持国内和平,而其可倚重的主要力量则是各地诸侯的武装部队。
帝国大区会议(Reichskreistag)自1542年组建抵抗土耳其入侵军队起才成为经常召开的集会。
它在1544年开始讨论修订帝国名册事宜;1551年讨论铸币问题。
自1560年起,大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铸币方面,各大区相当认真地发挥监控和管理功能。
后来,大区代表也出现在帝国等级会议上,他们在一个全体会议中拥有与诸侯相同的表决权,并且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与此同时,在各大区中存在着一种强化政治和行政管理体系的努力,各种各样的集会:大区高层会议、大区成员会议、大区部分成员会议和大区全体成员会议,年复一年地频繁举行。
在关税和铸币监管方面,也在治安方面,有几个大区已发展成为自我管理体了。
但是各大区的发展很不平衡。
在巴伐利亚大区和上萨克森(Obersa)大区,各项大区任务,可以依靠势力强大的邦国政权比较有效地完成。
施瓦本和弗兰肯也拥有可实施军事打击行动的大区组织,但在上莱茵、下莱茵—威斯特法伦和下萨克森大区,相关组织和行动仍停留在计划层面。
莱茵选侯大区就更少行动了,它被莱茵选侯会议和一般选侯会议覆盖。
包括西班牙属尼德兰的勃艮第帝国行政区和奥地利没有成立独自的大区组织,但却派遣代表参加大区代表会议,并由此参与了维持国内和平事务。
但是总的说来,帝国大区维持和平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大区可以弹压兵匪抢劫或农民起义,也能够执行帝国最高法院的部分判决,但要在大规模的战争中对抗数千名雇佣兵,却是力所不逮。
这些战争贩子的首领大都是帝国等级,只要不以皇帝和帝国为敌,他们就可以自行与外国建立军事和政治联盟。
这就使得帝国国内事务经常与国际政治纠缠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使国内战争演变为国际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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