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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三十年战争第五章 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初德意志国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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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疆域再次发生变动,洛林的梅茨、图尔和凡尔登三个帝国主教区为法国所控制,尼德兰则被西班牙占有,后来又有荷兰共和国的独立。
帝国人口持续增长,但其速度已经开始减缓。
随着欧洲经济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了大西洋,神圣罗马帝国失去了原先具有的、在南北欧贸易中发挥中介作用的经济地位,加上英国、俄国、丹麦、瑞典、波兰、荷兰等国竞争的加剧,矿产资源的枯竭和王室对债务的拖欠等因素,帝国经济逐渐从繁荣转向萧条,汉萨同盟风光不再,不少公司和企业破产,许多商人沦为西欧更发达国家的资本家的业务代办。
教士等级垄断宗教救赎权的局面不复存在,其社会地位和威望也大打折扣。
大主教和主教等高级教士大都摆脱了对罗马教皇的依附地位,成为独霸一方的诸侯,低级教士则基本沦为诸侯的臣属。
世俗贵族同样向两极分化,大诸侯通过对邦国教会的控制,势力愈加壮大,中小贵族则不断丧失独立地位,顺应时代潮流者尚可在新兴君主国中获得一官半职,抱残守缺者只能苟延残喘。
城市市民则深受市政官员寡头政治和诸侯干预之苦,幸运者可以通过教育获得升迁,破产商人和手工业者则面临沦为平民的危险。
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并未从农业景气中获得实惠,相反,“再版农奴制”
和经常发生的天灾人祸却加剧了他们的苦难。
这一时期,神圣罗马帝国仍拥有相对完整的主权,皇帝、帝国等级会议、帝国最高法院、帝国行政区等权力机构依然凌驾于各邦国之上,可在和平环境中,把大大小小、部分业已具备主权国家性质的邦国整合在一起。
尽管争斗不断,在涉及宗教和解及国内和平等重大问题上,皇帝与帝国等级还能勉强保持一致,只是皇帝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帝国等级以“勤王”
为由,要求更多的自由和特权。
皇帝变成了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君主,只能在选侯们同意的条件下发号施令,既不能在帝国境内建立君主专制和统一民族国家,也不能彻底消除宗教“异端”
,有效抵御外来侵略。
各邦君主却在自己的辖区内开始了更大规模的国家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司法机构,招揽朝臣,排斥等级,加强对城市控制。
特别是通过邦国教会的建立,邦国君主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范围,增强了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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