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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繁荣与社会分化一、经济繁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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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身处主教辖区和贵族领地,早期市民同农奴一样也深受教俗领主的剥削和压迫,但他们很快就从手工业和商业经营中积累了财富并赢得了声望,发展成为资产者,成为位于贵族和社会下层民众之间具有自己权利范围和特殊伦理道德的等级及社会阶层。
他们也按照意大利伦巴德(Lombard)城市的样板,力图摆脱城市领主的控制,实现自治和独立自主。
有的城市从国王或皇帝那里获得了自由许可状,成为直属于帝国的帝国城市;有的城市从主教或其他诸侯那里得到自由许可状,成为一般的自由城市;更多的城市依然受诸侯管辖,称作诸侯领地城市,在诸侯领地发展成为邦国之后,也相应地成为了邦国城市。
帝国城市和自由城市都是被神圣罗马帝国封建主承认的自治单位,拥有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特权,如集市权、铸造货币权、征收关税权和设防权,对外俨然是一种独立的政治势力,是神圣罗马帝国拥有特别法律地位的帝国等级。
邦国城市既无完全独立的自治权,也无完善严密的政治组织,保留着依附和自治两者兼有的混合型特点,不属于帝国等级。
1500年时,78%的帝国城市和自由城市集中于神圣罗马帝国南部地区,帝国等级会议也经常在纽伦贝格、康斯坦茨(Konstanz)、沃姆斯、奥格斯堡、施佩耶尔和雷根斯堡等城市举行。
帝国南部因此也成为政治状态比较活跃的地区,市民等级的力量比较强大,政治觉悟也比较高。
但从经济和政治意义上看,各帝国城市之间又有很大的差异。
上施瓦本帝国城市继续保持着较强的合作机制,其他地区的帝国城市,例如弗兰肯帝国城市中的最重要者纽伦贝格却不复如是。
一些帝国城市,如纽伦贝格、施特拉斯堡、乌尔姆、施韦比施哈尔或罗特魏尔(Rottweil)同时拥有类似于诸侯的相当大的邦国统治权,其他帝国城市,甚至包括像奥格斯堡或科伦那样重要的帝国城市,在城墙之外没有任何地盘。
还有一些帝国城市,如维姆普芬(Wimpfen),根本无力捍卫自己的自治权,临近邦国的护送骑士可以任意骑马穿越其城内的市场。
除此之外,在一些帝国城市之间还存在某种政治委托关系,在纽伦贝格和一些较小的弗兰肯帝国城市之间就存在这类关系。
不少帝国城市居民数量不足2000,其经济实力远不如一些邦国城市。
与农民和农奴不同,市民摆脱了土地束缚和婚姻强制,享有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可以自行支配、处理自己的财产和遗产;也可以在照章纳税的前提下,从事自主经营。
市民只受所在城市的司法机构管辖,不受城市之外的法庭审讯,不能被任意传唤出庭,不能被强制监禁。
在自己所在的城市中,市民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参政权,可以在成员众多的自治团体中发表自己的意见。
“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农奴或依附农只要被城市共同体接纳,就可以获得人身自由。
但并非所有城市居民都享有完全的市民权和城市自由权,城市也在其周边地区拥有依附农。
要想成为市民的人都必须向市政当局提出申请,宣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只有那些居住在城市并且有能力、有财产的人才能被容纳,才能享有市民权。
而在实际上,市民只构成城市居民中的很少一部分人,只代表着城市居民中少数人的利益,其排外倾向非常明显。
成为市民殊不容易;城市决不接受有可能在将来成为城市负担的穷人,决不接受“搭伙者”
。
居住在城市而无市民权者仅仅是城市居民,但也要向城市缴纳捐税。
就是在市民共同体内部,也有上中下层之分,决非一律平等。
城市领主委任的管理员、担任驻防长官的骑士、定居城市的地主和从事大宗贸易并且获利丰厚的商人以及后来的大企业家、大银行家、高利贷者、房产主和富裕的手工业工场主等构成市民上层和城市中的“名门望族”
。
他们占有较多财产,享有种种特权,也受过较高水平的教育,位居城市社会等级制顶端并且掌握市政大权,支配城市邦国,控制城市经济,惯于用金钱换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
这些市民上层财大气粗,在经济势力方面远远超过一般贵族,甚至自身也有机会被擢升为贵族。
他们也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供给他们上学,使之有机会进入教会和政府部门,成为一代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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