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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社会结构的渐变一、社会中的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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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制度在中世纪的西欧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最早提出社会等级理论的是基督教的神学家(Theologe)。
6世纪下半叶,处于半游牧民族社会状态的日耳曼人完成了向农耕民族的过渡,与当地的罗马人融合在一起。
经历了因日耳曼人依靠武力进入加速西罗马帝国覆灭的西欧,处在一个十分动**的历史时期,尚处于半游牧社会状态的日耳曼各部族先后在原来罗马帝国的境内建立自己的王国,但又因各种原因瞬间即逝,社会呈现出一种“无政府”
的状态,在这种社会状态中尚能有效组织社会的是基督教教会。
基督教的教父们用关于“等级”
的教义学说诠释社会,以强调基督教教会在社会中享有统治和治理社会的世俗权力。
被教会史学家称之为“古代的最后一个、中世纪第一个教皇”
的格雷戈尔一世用基督教“服从”
和“恭顺”
的宗教伦理阐述世俗社会的等级,他认为上帝为每个人确定了适合于他的等级,每个人都要有适合自己地位的恭顺:奴隶不应该忘记他是他主人的奴仆;主人不应该忽视他们是上帝的奴仆,即使教皇也是“为上帝服务的奴仆”
(servusservorusDei)。
基督教用服从的宗教伦理使中世纪的人除法律身份(自由人与非自由人)和政治身份(因封地而获得的各种权利)以外,又有了社会的等级身份,产生了社会的等级制度,等级制从社会观念上束缚人们的社会性行为。
格雷戈尔一世不否认所有人的本质都是相同的,但是他们在社会中属于不同的等级,而且是由上帝根据人们所犯的不同程度的罪为他们确定下来的等级。
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轨迹,一个人有权利统治另一个人,这是上帝做的安排;即使统治者是恶人,人们也应该服从他,受恶人的统治是因为他们所犯的罪过而应得的惩罚,这是以上帝的名义给予的惩罚。
服从等级制,就是服从上帝,因为等级制是上帝的意志。
格雷戈尔一世的这一教义理论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等级制的理论基础。
法兰克王国时期,西欧社会在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基础上确立了采邑制,采邑制既是一种政体形式,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法律体系。
然而,在这个制度中的人的法律身份与社会的等级地位和政治权利并不一致,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社会中的人被分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
在日耳曼人带入了西欧社会的陪臣制中衍生出一种社会的附庸关系,在法律上没有人身自由的那些封臣因为获得封地而享有对土地的用益权,同时享有了用益权所附带的各种权利,如司法审判权、纳税权、铸币权、建立城堡权等。
这些权利赋予非自由的封臣相当大的政治权力,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构成社会的上层,即贵族阶层。
进入11世纪,西欧社会的封建政体形式基本确立,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构成了统治权力的主体,社会的结构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个世纪的神学著作、布道词以及颁布的国王敕令等法律文献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封臣(milites)、市民(cives)、农民(rustici)这样的名词,以此取代了自由人(liberi)、非自由人(servi)这类名称。
基督教的神学家们在布道时更进一步地把社会被分为三个等级,即:祈祷的人(oratores)、从事战争的人(bellatores)和从事劳动的人(laboratores),并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诠释。
1030年法国康布雷的主教热拉尔(GerhardI.vonCambrai,?—1051)在一次布道时说,人类从最初起就被分为三个等级,即:祈祷者、士兵和农民。
大约在这同一时期,拉昂的阿达贝罗(AdalberovonLaon,947—1030)也在布道时诠释了三个等级的观点,他认为这三个等级是相互依存的,以保证人们能够共同和谐的生活,保障一个符合上帝意愿的社会秩序。
自此之后,西欧社会中有了明确的三个等级的观念,确立了中世纪意义的等级制度。
17世纪,法国学者路易瑟在他的研究中进一步归纳了封建社会三个等级的理论,即:专事祈祷的教会等级(第一等级);专事战争的骑士等级(贵族或第二等级);专事生产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劳动等级(第三等级)。
20世纪以后,法国年鉴学派的历史学家们继承和发展了这个观点,著名的历史学家杜比在其《封建制度构想的三个等级》一书中,从三个等级的角度论述了法国封建制度的社会基础。
勒高夫也认为,中世纪的社会是由修道士、骑士和农民这三个最基本的群体组成的。
法国学者的观点也被德国历史学家们接受,科伦本茨也有这样的论述,他说:“这三个等级的每一个等级都从事自己的专门的事务,而赋予它所应从事的事务也对其它两个等级有益。
教会等级关系整个基督教人民的灵魂;骑士用他们的武器防卫来自外界的威胁,以及保证内部的秩序和公义;农民和城市的市民用他们的活动来满足其它两个更高等级在物资上的需求。”
中世纪社会等级的划分与近代社会有着极大的区别,德国历史学家格茨认为:“西欧中世纪既不承认那种按宗教划分的等级,也不承认受经济条件制约的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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