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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罗马的遗产一、对古希腊文明的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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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元前1世纪恺撒征服中欧直到5世纪末法兰克人最终在中欧建立王国的几百年间,穷兵黩武的罗马人改变中欧和西欧地区原有农业经济的形态和社会的结构,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Vlkerwanderung)以摧枯拉朽之势冲垮了庞大的罗马帝国。
相比较而言,虽然在中欧历史的长河中罗马人在中欧驻足的时间可谓是弹指一挥间,但是却留下了非常宝贵的历史遗产。
罗马人在建立起一个横跨三大洲的帝国的同时,也为东西方古典文明的相互吸收和融合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尤其是希腊的古典文明被传到中欧和西欧地区,为其之后历史进程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
有西方学者认为,罗马是个“模仿的民族”
,因为罗马在各个方面都处于希腊的影响之下,而且古希腊人创建的文明在罗马人那里得到继承和发扬。
也有西方学者甚至认为“罗马历史是西方历史的真正开端”
,因为“由亚历山大带到东方的希腊文明未能持续太长的时间,由恺撒、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和奥古斯都带到西方的同样的文明,却成了西欧其后许多成就的起点”
。
罗马人在其社会从氏族部落向帝国的演进过程中,接受希腊城邦制时期确立的法权思想,按照希腊人提出的“正义”
(ius)和“自然法”
(iusnaturale)的两个最基本的法理要素,把罗马人口耳相传的习惯法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有了欧洲最早的成文法(dasschriftlicheRecht),通过制定公开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自身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
1世纪以后,法律权威的凸显培养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他们对法律权威进行诠释,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法学著作,他们在争辩和论述中确立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从2世纪中叶起,罗马法学家们积极的法律活动逐渐地被列入到罗马帝国的政体中,编辑法典、解释法律问题成为官方的法律行为,在罗马帝国内有了常设的法律顾问,设立了常设的法律咨询机构。
3世纪的危机造成帝国社会的动**,催生了罗马帝国专制君主制的确立,戴克里先皇帝(GaiusAureliusValeriusDious,236或245—312,284—305年在位)采取强硬的措施进行一系列政治和行政改革,皇帝通过颁布谕令(stitutiones)提升皇权的权威。
戴克里先要求罗马的法学家们依据皇帝的授意解释法律,组织法学家们把皇帝颁布的谕令汇集成册,出现了法典(codex)这种法律形式。
这种“专制统治与法律以及世界范围的公民权思想的结合给欧洲的历史和思想以巨大的影响”
。
民族大迁徙时期,日耳曼人用他们的习俗在西欧和中欧地区建立起自己的部落王国,这些部落王国虽然独立于罗马帝国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之外,但是它们并没有完全的固步自封,而是有意识地吸收罗马帝国某些制度因素。
正如马克思所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
5世纪中叶,先后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日耳曼部落王国的国王们,授命罗马人用拉丁文编纂日耳曼人现行的习俗,作为王国的法律颁布,以使罗马人了解和遵守日耳曼人的习俗和传统,以此调解王国所在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纠纷。
迄今存留下来的那个时期的日耳曼人的法典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CodexEurius,466—484)、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里克法典》(EdictumTheodorici,493—526)、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LexSalica,507或511)等,以及还有在意大利北部建立的最后一个日耳曼人部落王国——伦巴底王国的《洛塔列法典》(EdictumRothari,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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