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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帝国早期的社会和经济一、帝国的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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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中,土地是唯一的资源,采邑制度以及社会的等级结构都是以对土地的占有权和用益权为基础建构起来的。
土地的用益权决定了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土地的所有关系决定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国王、教俗封建领主、自由的和非自由的农民间的社会关系都是由于对土地的占有权和用益权决定的。
9世纪下半叶,在东法兰克王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德意志王国除了洛林和意大利地区外,萨克森、巴伐利亚、阿雷曼、施瓦本等大多数地区都是查理大帝新征服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封建化起步比较晚,封建化的程度也相应地不太充分,尽管东法兰克王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法兰克一样都是封建的,但是采邑关系还没有完全构成东法兰克王权的基础,血缘和亲缘关系还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东法兰克地区的贵族阶层主要是由征服后移居在此的法兰克人构成,他们或是在征服时被查理大帝以及后来的君王派往那里担任某个职务的陪臣,或是与王室(皇室)有某种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贵族家族,即使是当地的氏族大贵族也通过与法兰克大贵族以及王室的联姻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形成一个由世族家族组成的强大的贵族集团,逐渐排斥和取代加洛林王朝时期的贵族家族的地方势力,成为德意志王权在当地实施统治的重要政治支柱。
德意志王国是一种个人联合的政体模式,国王只是个人联盟中的首领,国王与臣属之间具有庇护性质、以保护为原则的效忠关系,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是采邑分封,并且被基督教教会罩上一个神圣的光环,王权是上帝的委托,即“君权神授”
。
由此封建的国王既不再是日耳曼人军事部落体制的首领的概念,也不同于罗马帝国的皇帝。
从日耳曼人军事首领和罗马皇帝这两者几乎完全不同的建制中产生出来的德意志和法兰西这两个封建国王,分别走了不同的历史路径。
与法兰西王国比较而言,德意志王室占有雄厚的土地资源,萨克森王室不仅拥有萨克森家族的大片领地,而且还持有加洛林王室在东法兰克王国区域内的王室领地,王室领地中的一部分分散在各公爵领地内,由此王室领地的地产与公爵领地的地产相互交叉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在这些公爵领地内也存在着领有王室领地作为采邑的“王国贵族”
(Reichsadel),或者称之为“我的封臣”
(vasallusnoster)。
在德意志诸国王以及诸皇帝扩大东部边界的过程中,公爵、边疆马尔克伯爵、伯爵乃至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都逐步进入国王封臣的行列,王国的官职转变为一种采邑(Lehn),公爵、伯爵、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都因为是国王的封臣获得采邑,封臣是国王在王国各地实施统治的执行者。
在通过采邑制建立起来的这种个人联合的政体中,国王和各公爵乃至大主教、主教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上的亲与疏、近与远,以此获得土地的用益权,并且通过这些用益权获得领有领地的治理权,享有在领地内的司法审判权(Gerichtsbarkeit)、军事防御权(Wehrhoheit)、开办市场权(Marktrecht)、征收赋税权以及铸币权(Mü)等经济权利。
9世纪以后,采邑越来越世袭化逐渐地演变为封地(Benefizien),在封地上附着的各种权利提升教俗贵族的社会地位,增强了其对德意志王国政治事务的参与性,教俗贵族构成德意志社会的上层。
社会下层的主体是农民(Bauer),农民作为一个等级的出现是以农耕者脱离兵役为起点的。
法兰克王国时期,诸国王都在引导日耳曼人“憎恨刀剑”
“转向犁头”
,社会不再需要农耕者的兵役义务,而是更需要他们投身于农业生产,让他们通过缴纳兵役税取代服兵役的义务。
马克斯·韦伯在谈到这种经济的转变时着重提到人的身份的转变:“人在经济中的等级的个体的共同劳动越是必不可少,他就越减少了战争和掠夺的性质,这种类型的报酬对他来说就越少,他就有更多的机会被土地牢牢地吸住,那么从经济的意义上说他就被‘固着在土地上’并且——当然是相对而言——是非战争的。”
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增多,尤其是拓荒这一生产活动逐见成效,至10世纪耕地面积大大增加,从而引发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三圃制取代轮作制,不再强调播种、收割必须同时进行。
另一方面,农业的经营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变化,生产活动不再完全根据习俗或集体的决定进行,个体性的生产活动成为可能。
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导致社会结构的演变,德国历史学家布伦纳认为,正是在这个历史时期,过去的“农耕士兵”
(Bauernkrieger)转变为单纯的“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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