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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文化多元主义的形成与发展一、文化多元主义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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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统一之后,逐渐形成了专门针对“非典型移民社会的”
、以“和而不同、和谐为本”
为主要特征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
所谓“和而不同、和谐为本”
,就是一方面承认德国已成为移民社会的事实,尊重和保护少数族裔的语言、文化和宗教,为非主流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法律框架条件和教育支持条件;另一方面,要求所有外来移民必须融入德国社会,必须学习德语和接受德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如人权、民主、法制及正确的爱国主义。
文化多元主义的本质是要在保持德国文化多元性和统一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使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德国和谐相处。
正如联邦总理默克尔在2007年制定的“国家融入计划”
中所说:“共同融合是不可避免的,这必须包括承认由宪法所保卫的德国立法制度和各种价值观。
那些想在我国成为永久居民的人必须掌握足够的德语……通过我们社会内部的包容和开放性思维,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富有、更人性化。”
相对其他国家所奉行的“多元文化主义”
和“文化同化”
政策来说,这一政策理念可以更好地避免移民社会中所出现的文化断裂与文化冲突问题,实现全社会的文化整合。
移民准入、居留和入籍政策的制定和修正是统一后德国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形成的第一步。
与英、法、荷兰等西欧国家相比,德国的国籍获得率是非常低的。
两德统一之后,随着社民党、绿党、联盟党、自民党等主要政党的观念的转变,德国降低了外来移民准入、居留和加入德国国籍的难度,承认了德国“已成为一个非典型移民国家”
的事实。
1990年,联邦德国通过《外国人法》,降低了外国人加入德国国籍的难度。
1999年7月,联邦议会修订了1913年颁布的《帝国国籍法》,有限地打破了德国一直以来坚持的血统原则而引入了出生地国籍原则。
法律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是在德国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国已连续且合法居留八年以上,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三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待其成长至23岁后,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德国国籍,必须放弃其他国籍,但只有当其拥有的非德国国籍不可能放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此外,目前10岁以下的在德国外籍人子女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享受与上述新生儿同等的入籍标准。
之后,红绿联盟政府又于2000年任命了以前议长丽塔·聚斯穆特(RitaSuessmuth,1937—)为首的移民委员会,审查德国的外国人政策。
2001年,聚斯穆特领导的委员会发布《塑造移民,促进融入》报告,不仅承认了德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的事实,而且对新世纪德国移民政策调整提出了完整理念和措施建议。
在经历了2002年的挫败之后,新《移民法》终于在2005年获得通过。
该法案为德国移民准入、管理和入籍提供了法律基础,明确了德国各级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在移民方面的权利,为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救助机构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移民法》由居留法、欧盟公民自由移民基本法和修正附加条款组成。
该法案在移民准入和居留政策方面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制度,主要表现在:(1)简化准入的手续和种类。
不再区别居住和工作两种签证,由德国地方政府就业部门根据移民部门提供的信息来决定是否给予工作许可,同时将以前五种居留许可简化为临时居留和永久定居(绿卡)两种;(2)实行投资移民政策,如果在德国设立注册资金100万欧元、提供10个就业岗位以上的公司,且公司正常经营三年以上,经营者及家属即可获得三年居留权并可继续延期;(3)放宽高科技人才、留学生和难民的居留条件,如允许高科技人才进入德国后申请永久居留权,外国学生在其顺利完成学业后居住许可可以延长到下一年,以使他们有机会找到与之教育相匹配的工作;规定符合《日内瓦条约》难民条款的移民及其家庭成员、因性别受迫害者可以颁发居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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