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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我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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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群体经历了四个可能的并且部分接近现实的发展阶段(“主要的”
、“占统治地位的”
),它们在偶然的现实中可能呈现出自然无限的多样性,但却统治着所有物质的人类生活——活动领域:道德风俗、法律与国家、宗教与艺术、认识活动与技术水平、经济等。
因此所有可能的群体一般都被这一法则所支配:“少数领袖”
和“多数追随者”
(Wieser);在实践中是“精神的榜样与继承者”
。
这四个[以下提到的]阶段根据性质和效果首先针对的是灵魂的,然后针对的是刚好与之对应的实在—物质的力量,它将人们维系在一起(精神因素、理智因素、生命力因素或感性因素);然后根据现存灵魂法则性的基本类型(意识活动的法则性、理智和选择、生命力法则与机械—联想法则)。
因此可能社会关系的哲学就包括一个哲学人类学作为前提(参见伦理学、发展阶段和同情)。
群体的[四个]整体性是:无机的万物、有机体、[生命共同体的]机械结构、[社会]精神的总体位格。
对于每一种阶段来说,都存在着对社会生命不同把握方式(理论),并且在其所有的实证学科中都存在着对社会科学不同类型的安排。
个体主义和普遍主义的理论,作为有关人类群体划分的普遍有效的理论,是虚假的。
进而言之,它也根本不是对现实的历史描述,而且在它正确的地方也不过是一个——必要的——“理想类型建构”
(支配性)。
如果说普遍主义就生命共同体的层次来说是正确的(主要是关于意识活动的生命因果性),那么个体主义就“社会”
来说也就是正确的。
但是,这两种联系方式1)不是衡量人性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2)它们不涉及我们在历史中所发现的所有现实物,而只关系到发展的一个中间领域(尤其是在西方社会中)。
不但人类群体形成的最初阶段(原始部落阶段)并非通过这种划分形成——而且在这一形成中社会关系可理解的最高形式也不是由它来共同规定的:“位格主义的、不可代替的团契关系形式”
(缺少任何展望;“个体主义与社会主义”
之间永恒的斗争);但个体主义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社会主义不过是在社会层次上的一个对立;个体主义(斯宾塞)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对抗。
另一方面,生命共同体形式似乎是渐进地,而非性质上和本质上脱离原始形式(心理学与社会学原始物的类比。
世界观、语言、宗教、技术——本质有别)。
“生成的法则”
。
最后在历史发展的较高阶段曾经存在过、并且依然存在着群体和关系形式,它们与这种概念对立无关——而且也不是作为中间项,比如说无关乎基督教道成肉身学说以及基督教教会形成的核心[见基督教共同体理念;基尔克(Gierke):社团法],无关乎现代民族等,也无关乎文化圈中的文化。
因此,在一个关于理想的可能关系形式的完美理论这种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建构就以托尼斯为基础。
所以现在就是我们的论点:1)人类群体与关系开始于一种整体性的形式,在其中所有的部分皆成一体,而且同它的领袖和楷模一道被视为一体;进而与周遭自然(具有特殊部分的下层群体)和既往历史融为一体并被视为一体(自然的不朽性)。
缺乏任何一种个体自我意识形式;一切都彻底融入在整体灵魂中。
绽出意识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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