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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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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以下为真:A做q,是因为他意向做p,而且认为做q对p是必要的。
一方面是意向和认知态度,另一方面是行动,这个“因为”
在其间建立的是哪种联系呢?这是哲学家们众说纷纭的一个问题。
一些人坚持认为,这种联系是因果性的。
这种观点可以用两种方式来理解。
我把这两种方式分别称为足道的和不足道的。
对因果论观点的足道的理解强调如下事实:意向十分常见地被称作“行动的原因”
。
这是符合惯例的,我们不应该试图改变这里的语言。
对于这种讨论人们可能持有的惟一反对意见是,它模糊了如下两种意义之间的差别:在一种意义上,意向无可争辩地被称作行动的原因;而在某些其他的重要意义上,一些事物被说成是因果相关的。
后面这些意义之一常被称为“休谟式”
的。
存在休谟式的因果关系,蕴涵着存在一个一般法则,它把逻辑上相互独立的普遍现象作为原因和结果关联起来。
对行动理论中因果论观点的不足道解释认为,意向和认知态度的某种特定结合就是某类特定行动的休谟式原因。
这一观点的捍卫者有时认为,它要求用神经病学术语对意向和认知状况予以重新解释。
因果关系因此首先是某种大脑中的事件与某种肢体和身体其他部位的运动之间的关系。
关于这种观点,这里我只说如下几点:
毋庸置疑,确实存在着刚才我们提及的这种因果关系。
但是,意志和认知态度的神经病学解释至多只是与头脑中的对应物偶然相关,而没有必然联系。
并且,由那些头脑中的事件引起的活动是否是行动,又是一个偶然的事情,它依赖于当事人的其他事实,而不是他的身体活动及神经系统中的过程。
这些观察,当证明有更充分的根据时,我认为,足以驳斥有关意向和行动之间关系的不足道的因果论论题。
但是,我在这里不能长篇累牍地论证这一观点。
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在行动及其基于意向和认知态度的理由之间,存在着一种概念上或逻辑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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