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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道德法典与制度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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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它的道德法典非常相似,一个社会也有自己的文化特征,并相应地表现为个人身上的一些倾向:礼仪规范、习俗、荣誉等。
这些现象是如此的相似,致使在一些场合,人们并不容易把它们分开(那些认为我的“道德法典”
定义把礼仪准则接受为“道德”
需要的人不必感到吃惊,因为我们后面将看到,如果这些准则是道德原则的话,有理性的人大概不会接受它们的制裁),有一种不同于道德法典,但可能与之混淆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把它同社会公共机构期望区分开来,社会学家有时把它称为“角色规范”
。
我用“社会公共机构”
的术语论及有组织的团体,例如家庭、大学、教会或者大众汽车公司。
这种用法不同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基督教和资本主义;我宁愿把这些说成是社会的“文化方式”
,这两种现象显然是紧密联系的。
让我们先来观察一下,我所指的所有的社会公共机构(教育的、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上的)都包括了具有可区分的、可以命名职位的个人,这些职位关系到某些特权和责任。
换句话说,在各个组织中,个人有可以命名的公职。
也就是人们希望他们完成某些事情(他们的工作),他们转而也希望其他人为自己做某些事情。
具有这些职位的个人在组织中合作,组织作为整体向人们——它的成员、其他人和社会赋予利益。
满足角色希望的人们构成了这一系统的运行;组织成员大体上知道这一系统是如何起作用的,以及自己在组织中的贡献。
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大学。
组织提供了像教育、研究和学术成果一类的利益。
它包括各个不同的公职:学生、校长、教授、图书管理员等。
教授被期望完成一系列专门课程的讲授,给成绩和办公室工作。
谁期望完成这些工作呢?主要是这个组织的其他成员。
然而我们不必把这些问题看得比现实中更有组织。
大学董事的细则可能提出主要的希望,它们能被当作法律来实施(尽管很少有机构成员曾经读过它们);机构法典也设立了其他的得到普遍承认的期望;但其他的问题并不那么清楚。
教授与学生可能在关于什么是适当的职业行为上看法不同,例如多少个小时的上班时间,教授是否要发油印的讲课大纲,是否应把课程内容写出来。
教授们对这些法典的把握一部分出自自己做学生时的观察积累,一部分靠对法典的阅读,还有一部分来自与同行的交流。
在一个组织中,人们并不容易发现某些群体的期望是什么;人们或许容易忽视学生的期望,因为学生太多,不容易看出他们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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