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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建议,我们应把两条原则,即善行原则和某种公正的分配原则看作关于是非的理论的基本前提。
可能有人会反对这个提法,说虽然不能从善行原则中引申出公正原则;但有可能从公正原则中引申出善行原则。
因为,假如一个人能够为他人增加善和减少恶,并且不存在其他义务上的冲突,而他却不这样做的话,他就不是公正的。
所以,公正隐含有善行(在有可能行善而不存在其他冲突的理由时)。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答复是,我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特定情况下慈善是正当的,不慈善是错误的。
但是,我否认把这两种情形严格地分别说成是公正和不公正。
并非凡是正当的都是公正的,凡是错误的都是不公正的。
**虽是错误的,但却不能说成是不公正的。
虐待儿童,如果是说对待儿童和对待成年人不同的话,那可能是不公正的,但不管怎么说都肯定是错误的。
使别人快乐可能是正当的,但绝不能严格地说成是公正的,公正的领域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因此,慈善可能属于道德的另一部分,在我看来,也正是如此。
就是穆勒也把公正和其他道德义务加以区分,并把慈善或善行列入后者。
当鲍西亚对夏洛克说:“把慈善调剂着公道,人间的权力就和上帝的权力没有差别”
时,她的含义正是如此。
然而,有人提出:严格地说,我们并不具有对人表示慈善的义务或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慈善被认为是值得赞扬的或者是德行,但这是超越道德义务的要求;道德对我们所能提出的要求只是公正,遵守诺言等,并不是慈善。
这种观点有某种真理性。
即使人们能够履行慈善的行为而不履行,严格地说也不一定是错误的,比如说不肯把自己的音乐会入场券赠送别人。
如果别人有权利得到我的捐赠而我不赠给他入场券,严格地说这才是错误的,而他并非永远拥有这种权利,但是,就广义的“应该”
而言,我们仍应该行善,甚至也许应该把我的入场券赠给其他更需要的人。
康德曾提出类似的论点,他说,慈善是一个“不完全”
的义务;他认为一个人应该行善,但对于行善场合,是有所选择的。
无论如何,使任何人遭受不幸或痛苦,至少初看起来肯定是错误的,而承认这一点,就是承认善行原则有一部分是正确的。
在这里提一下我们关于术语的用法会有帮助。
“责任”
、“义务”
和“应该做的”
这些词语常常可以通用,特别是哲学家使用它们时,例如本书中的那些术语,就是在通常的谈话中多少也是这样。
但是,在我们通常比较慎重的谈话中,我们往往使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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