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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思维——及其层次、方法和出发点》(1981)(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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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普遍化
6.1.为建构我们的道德推理理论,我们可以运用上一章的观点,现在我们已能做到这一点。
如果我们不是根据动机状态,甚至也不根据偏好,而是根据语言表达的规则间或地讲会很方便。
这将使我们能够展现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所有意向性状态下,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像信念与欲望,需要一种语言形式来充分描述它们(正如当我们谈起“地球是圆”
的这一信念或“x不发生”
这一欲望时那样),为了展示它们的逻辑关系,我们经常使用语言学的形式。
于是我们说,“地球是圆的”
这一信念与“地球是扁”
的这一信念互不一致,因为“地球是圆”
的这一陈述与“地球是扁”
的这一陈述互不一致。
同样,“x不发生”
这一欲望与“x会发生”
这一欲望也互不一致,因为相对应的规则“让x发生”
与“不让x发生”
是互不一致的。
因此,在任何本质的方面都不改变论证,而只根据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来讲,就会方便很多。
请注意,在两种情况下,不一致都是在心灵状态(信念或欲望)之间与它们的表达之间的,而不是在这些表现心灵状态的那些陈述之间的。
我们必须仔细地把两种欲望的表达与我有欲望这些陈述区分开来。
没有“黑尔欲望x发生”
与“黑尔不欲望x发生”
的不一致,“让x发生”
与“不让x发生”
也会互不一致。
因此,以上两个陈述是否不一致,及如果不一致的话,是在何种意义上不一致,我们不需要对这些加以讨论。
还必须注意,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这一论题尚未在论证中发挥关键作用。
我们在上一章里提及它只不过是要在这里预告要谈的,对它的运用表明合理的道德思考需要对事实的认识除外;而且正如我们所理解的那样,我们甚至可以摒弃它,条件是我们接受这一观点:即所有的规则,全称的或单称的,要使它们成为是合理的,都必须依据对事实的认识来制定它(第5章第1节)。
但接下来,可普遍化将发挥关键作用。
我想强调的是,严格地讲,不存在不同程度的可普遍化,而麦基(Mackie)先生却认为存在不同程度的可普遍化(作品,1977年:83页及以后)。
我认为,道德判断仅仅在一种意义上是可普遍化的,即它们使以下成为必要:对所有情形而言,同等的判断在它们的可普遍化方面是同等的。
然而,正如麦基所理解的那样,随着我们的道德推理理论的发展,在我们处理这种单一逻辑性质的用法中有一种进步。
上一章论证的结果推动了这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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