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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耶稣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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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的伦理是先知宗教的完美果实。
其爱的理想与人类经验的现实和必需之间的联系,完全跟先知的上帝信仰与尘世之间的联系一样。
它来源于每一种道德经验,也与每一种道德经验相关联。
它内在于生命之中,就像上帝内在于尘世中一样。
在它最终的顶点,它超越了人类生命的所有可能,如同上帝超越了尘世一样。
因此,既不能将它和厌世宗教的禁欲伦理相混同,也不可将它与精明的自然主义道德相混淆,后者旨在引导善良的人们在此岸获得成功和幸福。
但它往往容易跟前者混同,盖因它对于所有自然欲望不妥协的态度;但是它不认为欲望是天生邪恶的。
它之所以也可能与后者混淆,是由于在耶稣的教诲中,其爱的理念的超验性是含糊的而非清楚的。
这一伦理可以逻辑地从先知宗教的假设中推导出来。
在先知宗教中,上帝作为现世的创造者和审判者,既是存在的统一,该统一是存在的基础,也是终极的统一,即善的统一,按柏拉图的说法,这种善是存在的另一方面。
只要是现世存在的都是善的,因为只有当混乱为统一和秩序所取代,存在才有可能。
可是,现世的统一却受到混乱的威胁,它的意义总是处在无意义的危险之中。
因此,对生命意义的最终信心依赖于最终统一的信仰,后者必定超越现世的混乱,正如它是现世秩序的当然基础。
上帝的统一不是静态的,而是现实有效而富于创造性的。
所以上帝就是爱!
有意识地追求生命统一的欲望,是上帝本性最充分的象征。
所有的生命都有责任去爱。
从某种意义上讲,受爱的支配而产生的任何伦理和伦理系统都密切相关,因为所有的道德需求都是对和谐统一的追求。
生命只有一个目标。
自我必须建立有关欲望和需求的内在统一,同时必须与其他个体和团体和谐共处。
所以,霍布豪斯(Hobhouse)正确地将“善”
定义为“实现生命能力的和谐”
[6]。
但是,所有自然主义伦理都只限于在混乱中求和谐,在人的自我主义限度内追求可能的爱。
寻求在自然层面上将生命相连的世俗伦理,或是基于生命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和谐这一幻想(也许是因为在有益的互惠中,自我主义被假设能保持相互平衡;也许是由于理性的自我主义能够克服非理性欲望的低层次冲突),或是它作为人性的基础而被强迫为利己主义的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冲突作出牺牲。
耶稣的伦理与自然主义伦理以及世俗伦理的最大不同,正表现在对待自我主义力量的态度上。
自我主义既不被认为是有害的,因为它深深植根于前定和谐之中(亚当·斯密);也不被认为是软弱无力的,因为理性能使自我主义的无政府状态转化成更高的和谐(功利主义);同时也不把它视为人类存在的基本现实(托马斯·霍布斯)。
耶稣的伦理根本不处理人类日常生活中所有当下的道德问题——即有关让各种竞争的派别和力量休战的问题。
它既不言政治与经济的相对性,也不论权力的必要均衡,即使在最紧密的社会关系中也存在且必定存在这种权力平衡问题。
耶稣的爱的伦理的绝对主义和完美主义色彩,使它自身不仅毫不妥协地反对自然的利己冲动,而且也坚定不移地反对必要且精明的自我保护行为,而这些正是他人的自我主义所要求的。
它并不想同政治伦理或社会伦理建立一种横向的平等联系,也不想与那种在道德理想与既定境况的事实之间引申出来的谨慎的个体伦理建立一种对角性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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