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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督教(以及犹太教、回教)认为:神圣、自然的法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并且认为上帝之前,人人平等——此一信仰,和“个人有权过自己所喜欢的生活”
这种信仰,是很不相同的。
[9]富有想象力、原创性的人,创造的天才以及各式各样的“少数集团”
,所受到的迫害,所感受到的压力,包括来自制度与习俗的压力,和前此以及其后的君主政体比较而言,到底是在腓特烈大帝时代的普鲁士中比较轻微呢?或者是在约瑟夫二世(JosefⅡ)时代的奥地利,比较轻微呢?——这的确是个值得争论的问题。
[10]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中,我们很难估量其中所包含的“消极的自由”
,究竟有多少。
乍看之下,这似乎只取决于至少在两个机会中,做选择的能力有多大。
然而,“选择”
却并不都是同样自由的选择,或根本就不是自由的选择。
如果我在一个极权国家中,因为受到酷刑的威胁而出卖了我的朋友,或者,我根本是因为惧怕失去工作而如此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我都可以很合理地说:我的行为不是自由的。
然而,我却确实曾经作了选择,至少在理论上说,我也可以作另一个选择,而让别人来杀死我、折磨我或囚禁我。
因此,就“自由”
一词的正常意义而言,仅只是“机会选择”
的存在,并不会使我的行为,就此变得自由,虽然这行为可能是自愿的。
我所享有的自由程度如何,似乎要决定于下述几个条件:(a)我所拥有的“可能机会”
有多少。
虽然行动的机会,并不是像苹果那样的实体,可以一一去数,于是,我们对此只能有个印象式的约略估计而已;(b)这些机会实现的难易程度;(c)就我本身所拥有的个性与现实的情况而言,这些机会互相比较起来,在我的生活计划中的重要程度如何;(d)人们的故意以人为力量来开放或关闭这些机会的程度有多大;(e)行为者本身,以及他所存在的那个社会里,一般人对不同的机会,所作的评价如何。
我们必须把这些层面的问题“整合起来”
,然后获得一个不一定精确或不一定无可争辩的结论。
很可能,这世界根本就存在着许多不可互相比较、不同程度的自由,我们无法把它们放在一个唯一的尺度上,来衡量它们的轻重。
此外,以不同的社会为例,我们还会面临下述这种在逻辑上说来,是荒谬的问题,例如:“和B、C女士以及她们之间的D女士,一起比较起来,X项的安排是否能给A先生更多的自由呢?”
当我们想要应用“功利性的标准”
时,也会出现同样的困难。
不过,如果我们不苛求精确的度量的话,我们可以很合理地说:“一般而言,瑞典国王所统治下的平民,要比西班牙或阿尔巴尼亚的平民,享有更多的自由。”
生活的“全盘模式”
(totalpatterns),必须要以整体来作比较——虽然我们的比较方法、结论的正确性等,都很难或竟无法加以阐明。
但是,概念的模糊性以及标准之多重性,乃是“主题”
(subjectmatter)本身的特征,而不是我们度量的方法不完美或我们无法作精确思考,所造成的。
[11]1881年,格林曾经说过:“真正的自由理想,乃是使全体人类社会的成员,能将最佳的自我发挥到最大限制的力量。”
这说法除了会和“平等的自由”
相混以外,它还隐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假如某一个人选择了某种即刻的享乐,那么,将不会做最佳的自我发挥——然而,从谁的观点来看?什么是最佳的自我?格林并未说明。
他只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此人所使用的,并不是“真正的”
自由,因此,如果此人失去了这种自由,也并不会失去什么重要的东西。
格林是一位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但是,他这一个公式,却很可能为许多暴君利用,当作最坏的压迫行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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