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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道德意味着按原则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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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的利己主义的另一个特征是,一个一贯的利己主义者所遵循的规则只是一种纯粹掰手指的规则。
一个一贯的利己主义者只有一个最高原则——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实现他自己的目标——即提高他的利益。
他没有原则,只有一个目标。
如果一个人采纳了道德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应按原则行为,而不仅仅是按提高其目标的掰手指规则来行为。
这就意味着他应遵守规则,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有利于某人自己的目标或任何他人的目标。
康德把握了这一要点,即使只是模糊不清地。
他看到,采纳道德观点意味着按原则行动。
这意味着,即使这样行动是令人不快、痛苦、代价高、对某人自己亏本太大,也要遵从规则。
进一步讲,康德正确地证明,既然道德行为是按原则行为(而不仅仅按掰手指的规则而行动),一个道德行为者就不应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而且他把这解释为道德原则是绝对不可更改而又毫无例外的。
因此他断定,如果“你不应杀人”
表明了一个道德规则,那么,任何一个可恰当地描述为杀了某人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必定被说成是错误的。
康德也明白,这种观点要求他拒斥我们某些根深蒂固的道德确信;我们肯定认为,自卫杀人或行刑者杀人在道德上并不为过。
康德想说,按照这一观点,我们的道德确信也是错误的。
我们能挽救这些道德确信么?惟一可选择的——说按原则行动不要求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破例——看来同样也站不住脚。
因而毫不奇怪,许多哲学家都摒弃了康德的(及常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是它具有与道德原则或道德规则相一致的性质。
于是,义务论者主张,正当性是一种可以在一个行为中“看到”
或“直觉到”
的单一性质,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正当性是一种复合性质,是行为之提高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倾向性。
但是,众所周知,这些解释并不可信,且导致诸多困难。
然而,整个问题之所以产生,只是因为一种混乱,“对一个规则破例”
这一说法,与“有例外的规则”
这一说法之间的混乱。
这个混乱一旦清除,我们就可以明白,康德这样说是对的:按原则行动指的是不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破例,但人们不能说,因而所有道德规则都必须是绝对毫无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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