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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信念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可以实现的,但如果只是一部分得到实现,就存在着一个危险,即忽视伦理学和心理学在目的与方法上的根本区别。
事实上,抹煞二者的差别已经导致了主观主义和绝对教条主义的错误,其代表性观点是:伦理学就其严密的逻辑而言,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例如,石里克就坚信,伦理学要么是科学,要么就是胡说。
他指出:“因为伦理问题是有意义的,因而也是能够解答的,所以伦理学是一门科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一个纯粹的心理学问题。”
[11]艾耶尔也步其后尘指出:“伦理学作为知识的一个门类,当属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组成部分。”
[12]
因此请注意,伦理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差异性和相似性。
物理学家和实验心理学家是从选择和安排它们的材料开始他们的实验研究的,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在可复制的境况下获得一种具有典型特征的标本。
当他们在S境况中用X标本做实验时,不论实验条件S是一个云室还是一间教室,实验样本X是一片铝箔还是一组9岁的威尔士小学生,科学家们都是在X与S的相互结合的过程中获得实验结果的。
与从事这种实验工作的科学家或工程师相比,“负责的公民”
面对的是作出道德上的决定,他们必须尽其所能创造最佳,但是他们却不能够选择和安排其行为的材料。
相反,对于实验中标本X的情况(如能保证X是纯度达到99.99%的铝或是清一色的威尔士9岁儿童)人们已知甚多,或者能信心十足地预知这些情况。
这些“负责的公民”
是处在不能完全预知的环境条件下,面对不能完全确定的对象,因而,他们进行逻辑推理的目的和方法都有别于科学家所进行推理的目的和方式。
科学家的目的是系统阐释一种规律,即:“任何一个X在S条件下,发展的结果D是可以预期的。”
这种规律采取了一种事实命题的形式:工程师则满足于这样一种规律,“当人们在S境况下面对X时,该做Y(或者Y是正当的行动)”
,这种规律采取了一种规则的形式,工程师可以用它去满足实践的需要。
因此,说伦理学和心理学具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形成使他人接受我们行为的方式的完整知识,这是我所想到的一切——假设我们已经拥有这种知识,它是人们的共同财产,那么,每一个道德原则都会与某一个心理学规律相应。
与“当人们处在S境况下,面对X时,D1行为是正当的,而D2行为是错误的”
这一道德原则相对应的,是以下心理学事实规律:“对任何一个处在S境况下的X来说,D1行为可以被预期将会导致普遍幸福,而D2行为则会导致普遍不幸。”
然而,只要心理学本身还不完善,我们的道德就不得不独立于心理学之外而寻求发展。
伦理学与心理学之间的联盟使它们仍共享一种理想,就好像是两个在阿尔卑斯山中挖掘隧道的人那样,道德沿一个方向为此理想而奋斗,而心理学则沿另一个方向为此理想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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