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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东西刺激教授去做他被期望做的事情?忽略自己的主要职责可能导致工资的损失。
忽略其他方面将有损于自己在同行和学生中的威望。
一些教授投身于社会的公共机构,这可能是他们的母校。
其他人关心学生,想为教育他们作出贡献。
一些人把工作当成享受。
另一些人则出于道德的考虑: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因此便有了许诺的道德义务;进一步说,领工资敦促人们做某种事情,公正地回报自己的所得。
显然,这些工作上的期望与社会道德完全不同。
如果父母没有告诉子女,在地方大学,教授被期望每学期教两门课,他很难被谴责为没有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这同样也适于他没有教给女儿任何家庭主妇的角色规范。
然而,一个人对待自己角色期望的态度与他的个人道德法典之间有某种相似之处。
通常一个人受内在刺激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无论是出自何种理由,如果他不这样做,都将会感到不舒服。
大多数人都想成为出色的教授,或者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想干好;这与他们自己的理想联系在一起。
人们认为他们的表现是重要的,恰当的考虑会影响有关工资的决定。
我们使用非常相似的语言把它描述为被看成道德问题的行为:“职责”
“义务”
和“责任”
。
但是也有一些差异。
一个人不必认为他的职责规范被证明是正确的:一个教授可能认为,正规的讲座是件坏事,但在学院或大学董事作出其他决定之前,这是他的工作。
其他人通常也不会不赞成一个人辜负了这一期望。
组织中的其他人将是,但并不必然是一般公众。
然而,在道德法典和社会公共机构期望,或者职责或义务之间也有一些相似性;但也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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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这种差异明确下来,如果我们想说的话,便可以自由地说,有理性的人在特定社会中宁愿选择一种,而不是另一种道德法典的原因是,从那个社会公共机构的期望来看,这种道德法典的流行可能有更好的结果。
例如,在整个社会公共机构的职责和期望体系围绕着家庭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想说,“孩子应当关心自己的长辈”
将是社会理想道德法典的一部分,它是一个支持人们已经期望的、尽管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已被做到的命令。
如果一种社会公共机构期望的概念不能与社会道德法典期望区分开来,那么强调从现存的社会公共机构出发,应当选择一个特定的道德法典,它将带来最大的善就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我们也敏感地指出,一个更可取的道德法典将对一些现有的社会公共机构提出变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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