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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善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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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如上述,则我们必须假定功利主义者掌握了真理的重要部分,我们也必须承认类似功利原则的东西作为我们的基本前提之一。
然而,我仍认为我们不能把功利原则本身看作一个基本前提,我的理由是,还有某种更基本的东西支持着功利原则。
所谓功利原则,我一直十分严格地指明为是这样一种原则:我们应该采取的行为或遵循的行为习惯或规则,将会或很可能会实现人类善超过恶的最大可能余额。
然而,似乎很显然,这一条原则预先假定了另一条更基本的原则,即我们应该做有益的事,而防止或避免做有害的事。
假使我们不具有这个更基本的义务,我们就不会具有努力实现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的职责。
事实上,功利原则表现了对理想采取的一种折中。
这种理想就是只做有益的事情,不做任何有害的事情(暂不提公正)。
但这往往是不可能的。
因此,我们似乎是不得已而去实现善超过恶的最大可能余额。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功利原则就预先假定了一条更基本的原则——产生善本身和防止恶的原则。
我们只是先具有行善防恶的自明义务,然后才具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善超过恶的余额的自明义务。
我把这个优先的原则叫做善行原则。
我之所以把它叫做善行原则而不是仁慈原则,是因为要强调这一事实,即它要求我们实际行善防恶,而不仅仅是想要或立志要这么做。
也许有人会认为,功利原则不仅预先假定善行原则,而且是从这一原则产生的。
但实际并非如此。
功利原则是用数量来表述的,并预先假定各种善或恶都可以用某种方法来测定和衡量。
善行原则当然不否认这一点,但也不暗示这一点。
人们在把它应用到实践中时希望至少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各种善和恶进行测定和衡量,但善行原则本身却并不要求永远有这种可能性。
这和穆勒的主张是一致的,穆勒坚持快乐和痛苦,也就是善和恶,不仅在量方面而且在质方面也不相同。
我认为这就是我所说的善行原则胜过功利原则的地方。
此外,还有一个优点。
假如我们有A、B两个行为,A产生99个单位的善而没有恶,而B既产生善也产生恶,但善超过恶的净盈余为100个单位。
在这种情形下,根据行为功利主义的规定,我们说做B是对的。
但有些人肯定会认为,行为A是对的。
善行原则允许我们采取后一种说法,虽然并不规定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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