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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分论据(2)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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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据(2)所考虑的是,如果我们认为行为是纯粹偶然——定量机械论中的那种偶然——的结果,那该怎么办?我们将对比它和那种相容于决定论的普通偶然,也就是两个因果链的突发作用(见亚里士多德,《物理学》196b~197b)。
一个人骑车去买报纸,被落下的树枝砸伤了头。
没有任何法律或普遍化的看法会把骑车买报纸和落下的树枝砸伤了头联系对应起来。
另一方面,在堪培拉的春天,澳大利亚鹊飞扑向行人是再经常不过的事:如果一个人骑车靠近一只筑巢的鹊,他就极有可能被鹊啄到脑袋。
这不是偶然的,因为人们关于筑巢时的鹊的行为已有共识。
在此,偶然或意外与非偶然的对比是符合决定论的。
分论据(2)提到的是纯粹的偶然,不是刚刚提到的这两个例子中弱化了的或澳大利亚式的偶然。
根据这个分论据,如果我们的选择不是被决定的,而是由纯粹的偶然所引发的,它们就不是自由的选择。
分论据(1)和分论据(2)合并起来的结论是,无论我们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还是由纯粹偶然所引发的,我们都不自由。
C.A.坎贝尔(Campbell)对捍卫非决定论(或自由论)观点有一种特殊的兴趣。
他指出,“决定论”
和“偶然论”
的选择都不是非此即彼。
他相信,决定论的另一个选择是依“反因果的自由”
而行动。
他认为,这种自由是非决定论的,但不是偶然的。
可是,即使反因果的自由是非决定论的,问题仍然存在:人类行为有许多可预见性,正如休谟在《人类理解新论》第二卷第三部分第一章和《道德原理探究》第八章第一部分中所指出的那样。
如果我们不能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地预见别人的行为,社会生活将不可能。
历史学家的推测,其情形亦如此。
坎贝尔对上述问题作了回答。
较之于普通人不假思索地想用就用,或一个决定论者如霍巴特经过反思后的使用,坎贝尔将“自由”
概念的使用限制在极窄的意义上,他认为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反因果的自由才出现,在此情形中,我们出于责任感——它战胜了最强烈的欲望——而行动(在这里他复兴了康德的思想)。
意志力的这种威力不是经常能发挥出来的,因为我们的欲望和责任在大多数时候并无冲突。
因此,坎贝尔的理论就包含并解释了人类行为的普遍可预见性。
当然,对一个头脑简单的人来说,把责任感作为另类同其他欲望区分开来,这是件令人困惑的事。
我们想要尽责任已被现成地解释为社会环境熏陶的结果,这其中没有任何与决定论相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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