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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斯马特(J.J.C.Smart,19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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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1961)(节选)
《伦理学,劝说与真理》(1984)(节选)
《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1961)(节选)
一、导论
J.S.穆勒、H.西季威克和G.E.摩尔这样一些作者,根据其哲学的思考,建立了规范伦理学的体系。
近年来,规范伦理学与研究伦理概念性质的元伦理学,已经区别开来。
实际上,由于像C.L.斯蒂文森(Stevenson)[1]和R.M.黑尔(Hare)[2]这样一些作者的元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理论日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这种结果使得至少作为一种哲学原则的规范化理学多少有点声誉扫地。
因为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理论认为,我们基本的伦理原则取决于我们基本的态度和爱好。
所以,基本的伦理原则似乎存在于人的决定、劝说、建议和宣传的领域,而不是存在于学院式的哲学范围之内。
虽然我完全赞同某些基本的伦理分歧取决于基本的爱好不同,某些非基本的伦理分歧取决于有关经验事实的差异(哲学家不具备对经验事实进行判断的特殊资格),但对我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阻止这种趋于哲学伦理中立主义的倾向走向极端。
元伦理哲学家很容易忘记,日常的伦理思想常常是混乱的,甚至是同不可靠的形而上学的臆测相混杂的。
只要我们运用明晰的哲学分析方法,某些伦理学体系就会完全失去魅力。
况且,即使有关基本道德爱好的分歧是清楚明白的,我们仍然面临的一个困难的任务是,如何用一种首尾一致和简洁的方式提出一种或另一种有效的伦理学体系,而且以这种方式指出,怎样才能防止那些反对这样的伦理学体系的普遍的但又是不可靠的理由。
在目前的研究中,我想阐明一个同传统的神学没有什么联系的伦理学体系,即功利主义的一种类型:R.B.布兰特(Brandt)所说的“行动功利主义”
[3]。
粗略地说,行动功利主义是这样的观点,它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的福利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和错误。
我认为,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4]一书中,对行动功利主义作了最好的阐释。
但他却是在认识主义元伦理学的框架里,阐释行动功利主义的。
这种理论假定单凭某种理智的直觉,就能够认识到行动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我反对西季威克的元伦理学。
另一方面,为了研究的目的,我将接受某些这类“非认识主义”
元伦理学分析的真理,例如黑尔的《道德语言》和D.H.门罗(Monro)在他的《经验主义与伦理学》中表述[5]的真理。
也许,门罗的理论是主观主义的,而不是非认识主义的。
但我倾向于这样认为,在目前语言学的状况下,不可能对这两种理论作出完全明确的区分。
[6]何况,在目前论及的问题中,这种区分并无关宏旨。
因为这两种理论都认为,一个人的基本的伦理原则取决于他的态度或感情。
既然我采纳了这种元伦理学,理所当然地就放弃了证明行动功利主义体系的企图。
我所关心的只是用一种对某些人也许是有劝说力的方式,来陈述行动功利主义,同时还将表明,行动功利主义如何驳斥那些经常被用来非难功利主义的各种反对意见。
不过,我仍想表达以下的观点:尽管行动功利主义可以选择那些概念清楚、在情感上有魅力的规范伦理学体系,但对它们的选择并不如我们有时所认为的那样广泛。
首先,B.H.梅德林(Medellin)[7]已经证明,伦理利己主义不是描述得不清楚,就是描述得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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