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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使伦理学成为可推理和探究之科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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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必须转而研究方法问题。
当人们在评价问题上发生争论时,用什么样的推理方式才有希望达到一致呢?答案目前还只能以概略的形式提出来。
因为要完全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预先假定工作模型无需任何修正就能为人们所接受。
这一条件显然并不成立,那么我们就只能作出粗略的近似的回答。
“这是善的”
,这个工作模型是由(a)“我赞成这个”
和(b)“你也赞成吧”
两者结合而成的。
一个证据如果能分别证明(a)和(b),那么也一定能够证明(a)和(b)的合体。
所以我们就先来看看怎样才能分别证明这些句子。
句子(a)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对说话者精神状态的断言。
因此,就像一切心理学陈述一样,可以得到经验的(反省的或行为的)证实或证伪。
句子(b)却产生了一个问题:它是一个祈使句,根本无法被证明。
怎么才能证明一个命令呢?如果我们要求一个人把门关上,而他却回答说:“证明它!”
我们难道不会——说得婉转些——变得有些不耐烦吗?
这样看起来,道德判断似乎只能得到不完全的证明。
就“这是善的”
所包含的意义(a)来说,是可以证明的;而就它所包含的意义(b)来说,要求证明又是荒谬的。
我们似乎只能得出一个令人苦恼的贫乏结论:如果一个人说“X是善的”
,并且能证明他真的赞成X,那么人们无论对该陈述提出什么样的疑问,他都能给予恰当的证明。
现在看起来,事情好像的确如此。
然而我们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却是因为我们默认了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伦理学中的证明必须与科学中的证明绝对相同。
而根本没有想到,道德判断可以有一种与科学证明完全不同的证明方式。
或者不如说,由于“证明”
是一个容易造成误解的术语,我们可以这样表达我们的意思:伦理学中是否存在某种“替代证明”
的东西,例如某种支持或者用理由来辩论,它们虽然与科学中的证明不同,但同样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惑,而通常正是这种犹豫不定才使人们要求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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