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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爱的秩序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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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在别处[3]深入地讨论过爱的本质(在纯形式的词义上)。
我们当时未曾考虑心理上和机体上的特点和伴随现象,无论这些特点和伴随现象赞赏抑或贬低爱(爱之载体是人)。
于是,我们仍然停留在下述本质规定上:爱是倾向或随倾向而来的行为,此行为试图将每个事物引入自己特有的价值完美之方向,并在没有阻碍时完成这一行为。
换言之,正是这种世界之中和世界之上的营造行为和构建行为(dieerbauendeuion)被我们规定为爱的本质。
“谁悄悄环顾四周,看爱情怎样营造”
(歌德)。
人的爱情只是一个特殊的变种,只是这种在万物内部和身上起作用的无所不在的力量的一个部分。
我们一直感觉爱是事物朝着那原型(即那由爱在上帝之中设置的原型)的方向生成、生长和涌升的原动力。
所以,为爱所创造的事物的这种内在的价值生长的每个阶段也始终是在世界通向上帝的路上的一个中途站——尽管它还如此遥远。
每种爱都是一种尚未完成的、常常休眠或思恋着的、仿佛在其路途上稍事小憩的对上帝的爱。
当人爱一个事物,一种价值,如像认识之价值,当人爱这种或那种构造物的本性,当人爱朋友或其他什么人,这始终意味着,他应当在他的位格中心里步出作为肉体单位的自己,他应当通过位格中心并在此中心中共同行为,肯定在陌生的对象中那趋于独特的完美之趋势,井且参与它,促进它,祝福它。
因此,我们始终感觉爱同时是原——行为,通过它,一个在者离开自己(但仍然是这个有限的在者),以便作为意向性之在者(eionale)分有并参与另一在者之在,使二者不会以任何方式成为彼此分离的实在部分。
我们所谓之“认识”
,始终以爱之原——行为(即这种存在关联)为前提:在者离开自身及其状态和已有的“意识内容”
超越它们,从而根据可能性进入一种与世界的体验交触。
我们所谓之“实在”
和真实,首先以某一主体的正在实现的意愿之行为为前提,但这种意愿行为恰是一种先于意愿而出现并赋予意愿以方向和内涵的爱。
所以,爱始终是激发认识和意愿的催醒女,是精神和理性之母。
可是,这一个[爱][4],它参与万物,若无它的意愿则没有任何实在的能够是实在的,一切事物通过这爱以某种方式(在精神上)相互分有,相互团聚;这一个[爱],它曾经创造万物,万物则在适合于及指定给它们的界限之内共同趋向它,升向它:因这一个[爱]无所不爱,故也无所不知和无所不愿,这一个[爱]即是上帝——即作为一个宇宙和整体的世界之诸位格的中心。
一切事物的目的和本质理念已经永恒地在此心中预先被爱和被思恋。
因此,爱的秩序是一种上帝秩序,而后者则是世界秩序之核心。
人置身于这种世界秩序之中。
他作为上帝最称职和最自由的仆人置身其中,只有以这种身份,人才可以同时称作创造之主。
人属于爱之秩序,爱之秩序是人之本己的一部分,在此只须考虑爱的秩序的这个部分。
在人是思之在者或意愿之在者之前,他就已是爱之在者。
人的爱之丰盈、层级、差异和力量限定了他的可能的精神和他与宇宙的可能的交织度的丰盈、作用方式和力量。
在一切现存的可爱性之中——其本质性先验地限定了人的理解力所能及的实际物——只有一部分在本质上为人所触及。
这个部分取决于人在任何事物上毕竟能够把握的价值质和价值形式。
不是人能认识的事物及其特性决定并限制着人的价值存在世界,毋宁说恰恰是人的价值本质世界限定并决定着他能认识的存在,将它像一座孤岛一样托出存在之海洋。
对人而言,所谓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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