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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同情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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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我的考察之前,首先简略阐述一下我提出的根据,以便说明,一种视同感为最高道德价值并试图由此推论一切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伦理学无法解释道德生活的事实。
同情伦理学基本上总是以它希望推导的东西为前提,困为它不是原初便使道德价值依附于存在和人格之行为方式,依附于人格的人bd}}格存在和本质、行动与意愿等,而是首先试图从观者(即从对另一个人的体验和行为作出感情上的反应的人)的行为中推导出这种道德价值。
举例来说,一个人对恶所表现出的欢乐或者对他面临的善所感到的悲痛,抑或他所怀有的恨、他的狠毒心计、他的幸灾乐祸之感,等等,肯定是不应从道德价值上寄予同情的。
难道对于甲对乙的灾祸所怀有的欢乐之同感——在这里是同乐——是一种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吗?显然,只有对于本身含有道德价值的欢乐之同乐,只有对于为其赖以形成的价值内涵所要求的欢乐之同乐,才可能是具有道德价值的。
在这里,人们会立即发现同感与爱之间存在着一个本质性差别。
外来的爱往往要求和造成我们为另一个人因“某物”
而可能产生的欢乐感到悲痛,比如假定此人生性残忍,以折磨他人为快;而纯然的同感本身对于它的体验之价值完全是盲目的。
与此相反,在爱与恨的行为中却存在着一种根本的价值或者非价值;至于其表现方式,容后叙述。
总之,同感不论以何种可能的形式出现,原则上对价值是盲目的。
[1]
有人认为,每一伦理判断为实现其自身必定贯串于同感的始终。
这bd}}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伦理上的自我判断是完整的一个大类,难道在这里会发生一种同感?比如在所有“内心痛苦”
、在“悔恨”
、在关于自己本身的一切肯定评价中会发生一种同感?亚当·斯bd}}密认为,这是可能的。
在斯密看来,人自身永远不可能独自直接地在其体验、意愿、行动、存在之上碰到伦理价值。
只有当他将自身置于观者对他的行为之赞赏性和谴责性的评价和态度之中的时候,只有当他最终以“局外”
看客的眼睛观察自己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当他通过同感直接参与针对他的恨、怒、仇、义愤等情感的时候,在他身上方才产生肯定和否定意义上的自我判断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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