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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善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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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与有形事物的纯粹特性相关的各种颜色的名字——尽管能够引起我们注意的颜色的自然属性通常表现在,将这些颜色作为区分各种各样有形物状之整体的手段——标示出价值称谓,而这些价值称谓与构成我们称之善物[2]的整体物相的纯粹特性相关。
比如说,我可以给红色一个广泛意义上的可感受的特质,即它是光谱中的颜色之一,在规定它的这种特性时,我不会把它看作有形事物的表面或空间;同样,可以说红色具备了诸如惬意、惹人注意、可爱、友好、显著、高贵等我可以理解的价值,但是,我不会把这些特点看作从属于物或人的东西。
考虑到从感官一致——显而易见,价值属性与它的有形物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是能够被设想的——范围里抽取出来的最简单的价值,我们先尝试着举例说明。
每一种好吃的水果总是有它自己特有的一种美味。
这种美味不在于某一种水果(例如,樱桃、杏或桃子)本身的滋味,而是各种不同感觉(例如,品尝、观察和触摸)的综合体现。
但是,如果我们想要从本质上将一种水果的味道与其他水果的味道区分开来,就会发现,决定其本质的决定性因素既不在于水果给人的各种感觉——这些感觉与水果本身的味道相关,也不在于从人对水果的理解中所展现出来的各种特点。
在这些情况下,“感觉一致性”
所拥有的价值属性实际上是一种价值本身的真正特征。
只要我们有能力掌握这些特性,就能够毫不犹豫地区分出这些水果,而无须借助于视觉、触觉,或者除味道所既定的印象以外的任何其他印象。
当然,如果没有味道的功能——比如说,我们已经很熟悉这一味道,想要实现这样的区分就很困难。
对于外行来说,让他在黑暗中区分红酒和白酒就有些困难。
然而,许多类似这样的事实——比如说,在缺乏线索的情况下无法区分味道——只是表明了,我们所讨论的人有许多不同程度的能力,以及他们对接受和掌握某一种特殊味道的方式有其特殊的适应能力。
在感觉一致性的范围里有效的东西,在这个范围之外的价值域中更加合理。
原因是,在感觉一致性的范围里,价值毫无疑问与我们状态的波动紧密相连,也与引起波动的那些事物相连。
因此,我们很容易理解,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找不到合适的名称来给那些价值性质命名。
更确切地说,那些区分它们的用语,要么是根据有形的东西所禀有的气质(例如,玫瑰花的香气给人带来的美好感觉),要么是根据它们的感觉基础(例如,对甜味的美好感觉,对苦味的不美好的感觉)。
可以完全肯定的是,价值——例如,对应于愉快的、迷人的、崇高的、美丽的等术语的审美价值——并不是从具备这些价值的事物的普遍特性中生发出来的简单的、概念上的术语。
这是一个很浅见的事实,当我们试图确定所谓的普遍特性时,我们会发现空空一片。
只有当我们已经根据非价值论的概念对事物进行了分类,掌握这种普遍特性的尝试——例如,令人赏心悦目的花瓶或花,温顺的马——才能获得成功。
像这样的价值是不可定义的。
尽管它们有不容置疑的质料状特点,我们有必要首先将它们赋予一定的事物,目的是为了使这些事物能够被诸如美丽的、可爱的,或惹人注目的等词语所修饰。
所有这些词语综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即一个价值论意义上的概念与一系列本质上不连续的价值现象的联合体。
不过,这其中不包括那些显然互不相同的特性,这些特性为了寻求连续性关联而虚构一个孤立的价值客体。
上述结论同样适用于伦理学领域里的价值。
当判断一个人或某一行为是高尚的或卑鄙的,是勇敢的或怯懦的,是清白的或有罪的,是善或恶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与洞悉事物或运动的恒常特性不同,我们无法对人或人的行为的特性盖棺定论。
同样,我们也无法确切地对蕴含在这些特性之中的价值做出判断。
在特定情境下,一个单个的行为或一个单个的人,就是我们唯一需要把握的、值得考虑的价值本质。
另一方面,如果在尝试建立一个普遍特性时将价值域排除在外,从理论上来看,我们就不可避免地导向认识论的错误,或陷入严重的道德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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