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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义论的自由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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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独立自我的概念密切相关的,是一种该自我必须居于其中的道德宇宙观。
与经典的古希腊观念和中世纪基督教观念不同,这种道义论的伦理宇宙是一个没有固有意义的所在,用马克斯·韦伯的术语来说,是一个业已“祛魅”
的世界,一个没有客观道德秩序的世界。
唯有在一个无目的的宇宙中,诸如人们所认肯的17世纪的科学和哲学,才可能设想出一种排除或先于其目标和目的的主体。
唯有在一个不受目的性秩序支配的世界里,人类才能开放地建构其正义原则,个人才能开放地选择其善观念。
也正是在这里,道义论的自由主义与目的论的世界观之间的深刻对立才得以最充分地呈现出来。
如果说,无论是自然,还是宇宙,都不能提供一种可以为人类把握或理解的意义秩序的话,那么,人类主体也无法构造他们自己的意义。
这或许可以解释自霍布斯以降契约论为何得以凸显,而与之相应,力举惟意志论伦理学以反对认知伦理学的倾向何以在康德那里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之因由所在。
然而,在人们再也无所发现的地方却仍然多少留有可待开创的余地。
[1]在这一联系中,罗尔斯将他自己的观点描述为一种康德式“建构主义”
的翻版。
原初状态中的各派对何为道德事实不会达成一致,权当这些事实仿佛已然存在。
这并不是说,他们置身公平的境况,对一种在先的和独立的道德秩序已有一种清晰的未被曲解的观点。
相反(对于建构主义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这样的秩序,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超出完整程序之外的这类事实。
同样,对于康德来说,道德法则并不是理论理性的发现,而是实践理性的释放,是纯粹意志的产物。
“基本的实践概念具有在理性中所给定的纯粹意志形式作为其基础”
,而使这种意志具有权威性的原因是,它为一个尚未发现意义的世界立法。
也正是在这种意志能力上,在其不诉诸认识的情况下直接产生实践戒律的能力上,实践理性优于纯粹理性。
“由于在所有纯粹意志的戒律中,意志决定是唯一的问题”
,所以这些戒律根本就不需要“等待靠直觉去获取意义。
这是由于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因,即它们自己生产它们所诉诸的那种实在”
。
回想一下下面一点是很重要的,按照道义论的观点,剥离了根本目的和依附的自我概念,并不意味着我们是完全没有目的或根本不能建立道德联系的存在,相反,这种自我概念意味着,我们所具有的价值和关系乃是选择的产物,是优先其目的的自我的占有。
对于道义论的宇宙来说也同样如此。
尽管自由主义否认存在一种客观道德秩序的可能性,但它并不坚持认为一切任由自然。
它认肯正义,而非虚无主义。
依道义论的观点所见,这种无内在意义的宇宙概念,并不是意指一个完全不受规导原则支配的世界,相反,它意指一个居住着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来构造意义的主体——作为权利的建构主体;作为善的选择主体——之道德宇宙。
作为本体的复数的自我,或作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派,我们达成了正义原则;而作为实际的个体性的自我,我们建立了善的观念。
而且,我们作为本体的复数自我所建构的那些原则,包含着(但不决定)我们作为个体自我所选择的那些目的。
这反映出权利优先于善。
道义论的宇宙和游**其中的独立自我一起构成了一种自由[解放]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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